2001年6月1日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的日子。隨著日期的臨近,一些問題終于有了較為明確的答案。樂觀之余,還有必要向當事人提個醒。
1、概念明確不含糊。無論在日常還是大、小房展會上, 均會有人詢問有關“現房銷售”等概念性的問題,由于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不好把握,往往會造成一些“誤解”, 以至影響正常的房屋交易行為。6月1日后實施的房地產交易行為,“商品房現售”、“商品房預售”、“返本銷售”、“售后包租”、“分割拆零銷售”和“產權登記面積”這些概念都有了嚴格的法律界定。
2、如何處理面積誤差,當事人有了充分的依據。以前,在代理個人購房法律事務中,對于套內建筑面積的誤差如何處理,我們也沒有明確的規章以遵守,基于此項內容與銷售方談判時,對方往往也以無法可依來拒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 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因此,今后我們可以名正言順地與對方約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了。在此,我們也提醒購房者,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
3、不少當事人向我們詢問,我們的“定金”或“預訂金”能不能退?的確因“定金(預訂金)”引發的糾紛也不少,在實際處理當中,也無法可依。當《辦法》公布后,有人認為這類的錢售方占據沒理由。據我看來,這只是一種誤解。收取的背景有兩種。其一是“不具備銷售資格”,其二是“具備銷售資格”。在前種背景下,售方無任何理由占據此款。后種背景需區別對待:如果當事人有約定,依約定。若無約定,售方無理由占據。因此,購房行為當事人在簽署法律文件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合同內容,若認為與己不利,應當及時與對方協商,重新草擬或者拒絕簽署。對于自己不明確的內容,一定要弄清楚,避免歧義語句引發的合同糾紛。北京力行律師事務所劉桂林曹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