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3日電(記者鄒清麗 齊中熙) 建設部在日前公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否則將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中存在銷售已設定抵押權商品房即“一房多售”的現象,房地產
為了解決此類問題,《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商品房的,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