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世紀的第一個稅收宣傳月期間,人們對熱點稅收問題表現出了更多的關注。市地稅局的有關人士在采訪中就其中的部分問題予以解答。針對居民住房條件改善后的出租房屋的行為,稅務人士提醒:個人出租住房勿忘納稅,同時不要忽視今年出臺的相應稅收優惠措施。
據了解,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減輕個人出租房
屋的稅收負擔,從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房租收入,營業稅由按5%的稅率降低為按3%的稅率繳納;房產稅由按12%的稅率降低為按4%的稅率繳納。個人出租房屋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原20%的稅率降低為10%的稅率繳納。個人出租房屋過程中繳納的各項稅費,可持完稅憑證,從取得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居民還可自己算算應繳納的稅費款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營業稅等于租金收入乘以3%;房產稅等于租金收入乘以4%;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于營業稅乘以7%;教育費附加等于營業稅乘以3%;防洪工程維護費等于營業稅乘以1%。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800元-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防洪工程維護費)×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租金收入×(1-20%)-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防洪工程維護費×10%。(見習記者劉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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