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宏蘭州報道 今年3月9日,18戶購房戶以售房欺詐索賠為案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長青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全部購房款并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00多萬元。據了解,這可能是蘭州市房地產業內購房索賠標的最大的一次訴訟,此案定于本周五開庭審理。在這一起訴訟中,蘭州民百將作為第二被告出現。
按照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蘭州民百在開庭應訴前須發布公告,開庭當日,其股票將停盤半天。據了解,除有一戶購房戶在開庭前撤訴之外,其余17戶購房戶均將按時到場。經記者調查,這些本來與蘭州民百沒有任何關系的購房戶,在辦理房產證時的身份竟然是蘭州民百集團的職工,而這樣的購房戶竟有50多戶。
一年前,蘭州市部分消費者與蘭州長青房地產開發公司商以2300元-2500元不等的價格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非國家建設部及國家工商局監制版),購買、搬進了地處城區黃金地段的民百家園。然而不久前當他們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長青公司卻又以隱瞞的方式與購房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此后,越來越多的購房戶發現賣方變成了不具備商品房開發資質的蘭州民百集團,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上的價格也變成了不足2000元,更嚴重的是他們以商品房名義購買de住宅實際上成了二次交易房。
1997年,蘭州民百集團為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問題,與長青公司簽了一份聯建協議,雙方約定:民百集團出地皮,4層以下(含4層)由民百集團單獨投資作為商場用房,4層以上的高層住宅由長青公司投資建設,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房。房屋竣工后,民百集團分得的住宅按國家優惠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長青公司分得的住宅一部分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剩余的大部分房屋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55套。長青公司的投資主要從商品房出售中獲得回報,這些房屋的售價分別在2300元到2500元不等。合同簽訂后購房戶交付了10萬到30萬元不等的房款。
但是,據原告方律師的調查,長青公司與民百集團的聯建項目并沒有得到房產部門的審批,從蘭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處的檔案資料看來,這一項目是蘭州民百的改擴建項目,土地性質為國有,所建房屋性質為公房,從檔案資料看來,這些房屋與長青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但是這些房子在面向社會公開發售時的主體卻是長青公司,名義也是商品房,但是該公司卻沒有關于民百家園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原告方律師符曉淵、胡國鋒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品房開發、經營必須由具有資質的企業先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然后才能向社會出售商品房,而長青公司至今沒有辦理上述手續。而蘭州民百集團根本就不具備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他們認為,長青公司和蘭州民百集團虛構事實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將根本不是按法定商品房開發程序開發的房產以欺騙手段出售給消費者,不僅構成欺詐售房,而且給購房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原告律師認為,購房戶在以下方面蒙受了欺騙和損失:一是賣方在沒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沒有經過法定質量監理的情況下,向銷售者預售所謂“商品房”;二是告之購房戶正在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是按法定程序開發的商品房而致使購房戶簽約付款;三是采取偷梁換柱的方式更換了“商品房”出售主體,卻不向消費者說明原因;四是將賣方變成民百集團,再由蘭州民百集團將大產權分割成小產權的作法,實際上將購房戶的一手房產變成了二手房產,必會損害購房戶的利益,但是賣方卻對此有意隱瞞;五是將消費者與房地產公司一次交易即可完成的商品房買賣,扭曲成二次交易,以掩蓋其向國家偷漏有關稅款的非法目的;六是合同中沒有注明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隱瞞了土地性質、來源,這使商品房使用期限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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