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羅小姐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意向書,同時交納了2萬元的認購金,但接下來在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時,卻發現開發商所填寫的條款,自己不能接受,而自己所寫的補充條款,開發商又不肯讓步,羅小姐一氣之下說“我不買了”。誰知售樓小姐說不買可以,但認購金已被視為“定金”,若解除認購書,2萬元就收不回了。
實際上,在今年3月初,市房地局已對商品房的預訂行為有了明確規定,訂金數額不應超過房款總價的千分之五,規定還指出,商品房預訂是指在簽訂商品房轉讓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通過訂立商品房預訂協議的方式確定買賣商品房意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雙方簽訂的書面預訂協議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預訂房地產坐落地點、面積、價格、預訂期限、訂金額及訂金處理辦法等內容。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轉讓合同后,訂金應即時歸還或抵充房價。
羅小姐簽訂的認購意向書對她并不利。首先,開發商收取的訂金數額遠遠超過了房款總價的千分之五,其次認購書中也已明確了“認購金”為定金,如羅小姐違約按定金罰則處理就麻煩多了。正確的做法是,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如就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買方可解除本認購書,賣方應返回全部定金。其次,在交納定金、簽訂正式合同的補充條款時,要與開發商約定:如果因雙方對轉讓合同的條款存在分歧,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對此,業內人士建議,要找出這些“茬”不使定金打水漂,還不如先在簽訂認購合同時,看仔細認購書中,認購金有無定金性質的約定。
由于商品房的預訂過程目前還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來進行約束,所以在買房過程中,消費者對每份合同的字里行間都得看個明白,這樣才不至于陷于兩難的境地,無故被開發商“斬一刀”。(記者唐佳)
小資料在買房中,開發商一般采用“小定金”和“大定金”兩種方法。所謂“小定金”就是客戶支付幾百元至幾千元,“小定金”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定金,一般被視為“訂金”。所謂“大定金”,少至幾千多則幾萬,房屋認購書上通常會寫明,如客戶未在確定的時間內簽訂房地產銷售或預售合同,則該定金由銷售方沒收,否則可轉為房價款等內容。購房者需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既規定了違約金又規定了定金的,則具體適用時只能選擇其中之一約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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