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開發商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推上法庭
我的房子誰做主?這個問題似乎簡單得不應該去問。
但是這個問題如果讓幾年前購買了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商業用房的周蓮蓮、宋連俊、王效忠等十幾位業主來回答,那可就難了。當年購買了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的商業用房之后,他們滿以為已經穩穩當當地躋身于“蘭州國際博覽中心”這條駛向金光大道的商業巨艦,從此就可以在這塊寸土寸金的商業旺地上穩操勝券地成就自己的商業夢想。但是對于他們目前的處境而言,當初好像有點高興得太早。
3.15前夕,這幾位蘭州國芳有限責任公司的“上帝”,因為對自己的產權房做不了主,特意來到本報投訴。
購房購來子虛烏有?
原甘肅省地毯進出口公司干部宋連俊與妻子都是下崗職工。為自謀出路,夫妻二人傾其所有,于1996年9月16日與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以銀行按揭貸款的形式花26萬多元購買了由該公司開發的蘭州國際博覽中心南夾層B409號精品屋一間。合同簽訂之后,宋連俊向國芳公司付清了房款的30%,并于1999年11月24與中國銀行蘭州市城關支行以所購精品屋為抵押,簽訂了10年按揭借款合同,銀行向國芳公司付清了剩余的70%房款,宋連俊則每月要向銀行還款1559元共計10年。宋擁有了南夾層B409的產權。
由于馬來西亞金獅百盛與蘭州國際博覽中心合作啟動大型商業廣場,商場原來的商業定位發生了巨大變化。為改變經營格局,2000年2月26日,蘭州國芳置業公司將宋連俊的精品屋拆除,原有的空間成了國芳百盛兒童服裝商場的一角。
宋連俊連續多次找到國芳公司要求恢復南B409精品屋的原狀,但是國芳公司堅持認為他們之所以要拆除宋的精品屋,是因為他們“承擔著銀行貸款擔保責任”,而宋“沒有及時向銀行交納按揭款!弊詈笏我患堅V狀將國芳公司推上了法庭。
承接該案的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國芳公司以宋拖欠按揭銀行貸款為由拆除其精品屋致宋合法財產受到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106條、117條之規定做出判決,要求國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之內在原位置按原面積給宋安置營業,賠償宋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品房裝修費用。此判決書已于2000年11月15日正式下達。
但是直到現在,宋連俊所購的精品屋依然是蘭州國芳百盛兒童服裝商場的一角,一年多來一直不能經營。而宋連俊也認為法院雖然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但在判決書中判賠經濟損失8000元太少,與其的實際損失相去甚遠。因此他已于2000年12月3日向二審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
我侵害了開發商的產權?
業主周蓮蓮也是在一夜之間不見了自己的精品屋的。當時她購買一間精品屋產權的時候,蘭州國際博覽中心的這間房子還正在建設之中;建成之后,她的精品屋經營不久就又在一夜之間被蕩為平地。她花25萬多元購買精品屋的經歷好像是一場夢——兩頭都是空的。
周蓮蓮將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國芳公司卻認為是周蓮蓮侵害了該公司的所有權,拆除精品屋只是國芳公司“恢復被侵害的合法權益”。
1998年11月18日,下崗職工周蓮蓮與國芳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按每平米7800元的價格購買了蘭州國際博覽中心東A416精品屋一間的所有權;合同簽訂之后,周傾家中所有并借款向國芳公司支付了30%的前期款共計76852元,并與11月24日于中國銀行蘭州市分行又簽訂了一份按揭貸款的合同,銀行一次性向國芳公司支付了剩余的70%的房款,周蓮蓮自1999年元月開始向銀行每月還本付息2700元,交至2008年底還清。1999年8月2日,國芳公司如約通知周蓮蓮至東A416號精品屋上貨經營。
1999年9月2日,國芳公司在與業主雙方未將差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周蓮蓮的東A416號精品屋調換到了南B413,該公司負責人張曉嵐、劉金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扉頁上簽了“同意業主周蓮蓮由東A416調至南B413,價格按第一期價格7200元每平米計算”的字樣。之后,周蓮蓮便對南B413號精品屋進行了裝修并開始經營絲緞服裝。
2000年1月17日夜間,國芳公司卻突然將南B413號精品屋夷為平地,周蓮蓮的精品屋從此成了國芳百盛兒童服裝區的一角。
周蓮蓮先后多次與國芳公司協調要求恢復南B413房屋原狀,最后她把國芳公司推到了法庭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之后認為,蘭州國芳置業有限公司在未通知業主周蓮蓮的情況下擅自拆除其精品屋屬侵權行為,應停止侵害?紤]到恢復南B413號所有權將影響國芳百盛的經營格局,應當由國芳公司恢復周蓮蓮東A416的所有權。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5條、106條、134條之規定,判決蘭州國芳公司恢復業主周蓮蓮東A416的所有權并賠償其對南B413的裝修費用、賠償因拆除致使周蓮蓮不能經營的損失50000元。
國芳公司認為,公司與業主在差價上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合同并未變更,“東A416號精品屋并未與南B413號精品屋形成置換關系”,周蓮蓮至南B413號精品屋是“擅自占用”,“侵犯了國芳公司對南B413號精品屋的所有權”,國芳公司拆除南B413只是“恢復自身被侵害的合法權益”,因此國芳公司表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向二審法院提出了上訴。
“在擁有上百名保安人員的國芳公司,我一個弱女子侵害了他們的所有權,可能嗎?”周蓮蓮指著手里拿的一些單據:“這是我在南B413經營時他們收取電費的單子!
據周蓮蓮介紹,當初調房差價之所以沒有達成共識,是因為國芳公司莫名其妙地要她承擔差價。周向記者出示了蘭州市七里河區公證處于拆除前對南B413精品屋的公證材料,該材料證明南B413精品屋的面積為23.9平米。按國芳公司認定的7200元一平米的價格計算,房價應該為172094.4元。但由于國芳公司一直不確定公攤系數,致使房價元法核算。周蓮蓮認為自己花25萬多買房后被置換,在房價尚無核定之前,單方面要求她承擔所謂“差價”沒有道理,這是如何算出來的?
目前國芳公司只認定周蓮蓮依然擁有東A416的產權。但是記者在現場看到,目前這間房子所在的位置是國芳百盛的電器商場,這間孤零零的屋子正面三側均被做了電器的展銷壁,惟一的一扇門被開在了后面,斜對商場的廁所。
“我是做服裝的,這樣的格局,我咋經營?我們買這房就是為了能掙一點,如果說沒有了經營價值,我空有產權還有啥意思?而且我的產權早就已經置換了,國芳公司在沒有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精品屋,是對我房屋所有權的嚴重侵害!
專賣店四面遭圍
王效忠、劉從宇等十二位業主也是在蘭州國際博覽中心尚未竣工時就預購的,他們將自己購買的房屋合起來開了一家“中良西服專賣店”,占據了蘭州國際博覽中心三樓整整一面,是這里為數不多的大戶。
但是專賣店營業不長,就被停了一次電。同時,還又遭遇了幾件頭痛事:外墻壁遭遇覆蓋、專賣店側門被堵、正門公用通道安置的貨架擋住了顧客視線——專賣店陷入了四面被堵的窘境。為此,他們打了三個官司,但有意思的是,三個官司都輸了。
關于斷電的官司。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12月18日6時35分,國芳公司為中良專賣店斷了電。原因是運轉一個月后,國芳公司“推算”專賣店的用電量,要求交納電費,但經多次催告對方沒有理會。法院認為國芳公司作為管理單位,斷電的做法“不合適”,遂判決國芳公司賠償王效忠等十二人“保全費”(原告申請的實際為保安費)及“蠟燭費”3740.30元;王效忠等人付給國芳公司電費38127.71元。對于王等人提出的賠償營業損失要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而不予支持。王效忠等人認為,作為大戶,必須要有自己單獨的電表,收取費用要科學,不能“推算”。對法院的審判認為是“只認定不裁判”,因而向檢察院提請申訴。
外墻遭覆蓋的官司也輸了。專賣店開業不久,國芳公司在蘭州國際博覽中心樓宇外做了大型戶外廣告,將三樓中專賣店西墻的三塊大玻璃覆蓋。專賣店認為自己原來從玻璃內側做的廣告沒有了任何效果,而且室內采光也受到了嚴重影響。因此在協調未果之后,將國芳公司訴上法庭,要求拆除。而國芳公司認為三塊玻璃是共用墻體,內為中良專賣店,外為樓宇之整體,屬設計的廣告位置,不是專賣店所有;而商場內本身就設計為室內燈光采光,也不存在擋住光源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專賣店訴稱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拆除、賠償沒有事實依據,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最后一個輸了的官司是關于側門被堵的。中良專賣店中廳兩側有兩個精品屋,專賣店分設了兩個側門,但是國芳百盛卻在兩個側門前分別設置了別的經營區而將這兩側的門徹底堵死。王效忠等人認為這是國芳公司人為設置墻體障礙,堵死通道,致使兩側精品屋根本無法經營,要求國芳公司拆除。而國芳公司則認為這是王等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所致,最終兩者鬧到了法庭上。法院認為“專賣店的中廳與南北兩側的精品屋并未分割成三部分”,“設置的服飾形象柜及貨架并不影響原告人對其專賣店的使用,且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亦無證據證明”,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王等人的訴訟請求。
王等人認為作為開發商,必須為業主營造寬松的經營環境;作為產權擁有者,關于外部墻體和公共通道,自己擁有一定的權利;且法院原判決至今沒有送達本人,因此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法院判決有失公允。對此他們又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本報記者 王宏
所屬特殊專題:3.15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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