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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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3日 21:4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孫玉波)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辦法于13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減半征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個人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fā)放。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確定;租金標準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并向社會予以公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辦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現(xiàn)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