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將“減肥” 物業用房不超建筑面積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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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08日 08:19 北京晨報 | ||
會所、儲蓄所、居委會、派出所用房,不能公攤 物業用房不得超過建筑面積6‰ 公用建筑分攤部位應按部位實測 晨報訊(記者李雯)今后賣房,會所、儲蓄所以及居委會、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為公用建筑進行分攤——2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將有新規定。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近日下發通知,對房產企業確定共有建筑分攤部位進行嚴格要求。通知中規定,分攤的面積應嚴格按照預售前的規劃設計分攤,開始預售后不得擅自變更分攤部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交分攤部位備案,銷售時合同中的分攤面積要與備案中一致,銷售后實測面積也應與備案面積相符。 針對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意增大公用分攤面積的問題,通知規定,今后,會所、儲蓄所、娛樂活動室等經營性用房,以及居委會、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為公用建筑進行分攤。每幢商品房所分攤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可占該幢商品房建筑面積的4‰左右,但最高不得超過6‰。 以往,測量單位只提供分攤的各部位公用建筑的總面積,買賣雙方經常因某一部位的分攤產生糾紛。此次通知要求:對公用建筑分攤部位,均應按部位實測實量;所分攤的公用建筑總面積,應該是各分攤部位的建筑面積之和。 據悉,今年2月1日起,新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尚未開始銷售的商品房現房項目以及通知執行之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列明公用建筑分攤部位的項目,都將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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