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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條款生效 退房獲賠“間接損失”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6日 08:21 新聞晨報

  晨報訊 3年前,范女士購買了一套房產,如今卻因為房產商履約發生問題影響了交付。在雙方的法庭交鋒中,范女士不但要求對方退還所有房款,還提出了房價差額的補償要求。近日,市一中院對這例罕見的間接損失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審理,并引用《合同法》新增條款中的“可得利益”規定,幫助雙方進行了庭外和解。

  1999年,范女士就和本市某房產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因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
題,范女士拒絕接受原訂房屋。經協商,房產商和范女士重新簽訂了售房合同,約定由房產商為范女士調換房屋一套。2000年,雙方又簽訂了《換房協議》,房產商同意將原單價4500元的房屋,以優惠價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范女士。

  然而,房產商事后并沒有將新的房屋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也沒有按約定交付房屋,范女士也就沒有支付相應的房屋差價款。2001年,房產商單方提出要終止合同,并認為范女士應當對沒有及時付款支付違約金。范女士因而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房產商辦理房屋預售合同的登記手續,不料訴訟期間,房產商又擅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結果因妨礙民事訴訟遭到法院的制裁。

  一審中,法院認為范女士不支付差額房款的行為,是在房產商沒有履約的前提下作出的抗辯行為,不構成違約,而房產商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因此一審判決房產商返還范女士已支付的房款,同時賠償范女士的可得利益損失7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

  房產商對判決不服,上訴至一中院并對合同約定之外的7萬余元判罰提出了異議。一中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如果履約成功,范女士可得到的利益包括房屋原價和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于房產商違約,致使范女士損失了該部分差價,且這筆差價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能預見到的利益。根據《合同法》新增條款中對“可得利益”的規定,房產商應當賠償范女士的可得利益損失。近日,經法院悉心調解,房產商終于撤回了上訴。

  (通訊員葉原 記者羅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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