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成都10月16日電(記者 毛朝敬)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近日發出商品房消費警示:警惕用“定金”欺騙購房者。
最近,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接到大量有關購房“定金”問題的消費者投訴,購房者先根據開發商的要求交了少則千元,多者達萬元的所謂“定金”,但接著又因為購房合同、按揭等方面的問題,而要求退還“定金”,開發商則常常以購房者違反《合同法》為
由拒絕退款,最終釀成糾紛。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通過大量投訴案例調查分析發現,“定金”糾紛的出現,大多屬于開發商不守誠信,用“定金”設套騙取購房者錢財;也有的是屬于開發商和購房者都不甚懂法,開發商自設“定金”規則,而購房消費者交“定金”太隨便。
四川省有關法律專家指出,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后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賣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可是四川省消委發現,目前許多開發商較普遍的做法是在簽訂合同前就要求購房消費者交“定金”,如果購房消費者不接受開發商事先準備好的格式合同,開發商也不同意退“定金”。
據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介紹,開發商要求購房消費者交“定金”的表現形式有:
一是在看合同、樓盤資料等前就要求交“定金”。如成都市消費者李女士最近投訴,去年12月14日,她在成都市房管局房交會上看到某房產公司的相關廣告后,于16日到售樓現場看房,售樓小組稱,公司規定必須先交“定金”10000元,才能看合同等相關資料。她交納“定金”后,一看條款,她根本不能接受,于是當即要求退還所交“定金”,但公司方堅持不退“定金”,經多方交涉均仍無結果。
二是簽合同前交“定金”,并且不管之后是什么原因都不退還“定金”。如某房產公司在售樓書上“特別提示”購房者,先預付“定金”1000元,三日內補齊“定金”10000元,同時簽訂《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然后再在指定的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同時還特別強調:“所交‘定金’均不予退還”。
三是在辦理按揭購房前要求交“定金”。蔣先生是成都軍區總醫院離休干部,今年2月2日到“金都花園”售樓處辦按揭購房時,先向售樓人員講明了自已是超過60歲以上的離休干部等情況,可售樓人員仍引導、要求他先交了10000元的購房“定金”后,才簽訂《金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事后蔣先生咨詢才得知,他早超過按揭購房的年齡限制,蔣先生非常生氣,他認為售樓人員明知他的年齡,卻不向他介紹按揭購房的規定,立即要求退“定金”,卻遭到對方拒絕。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指出,顯然,上述種種糾紛都是由于開發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不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據國家建設管理部門介紹,關于“定金”問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早就有關相關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前,不允許向購房者收取任何預定、定金意義上的費用;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后,在訂立買賣合同前收取的定金,在不訂立合同后必須返還購房者;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訂立買賣合同后,“定金”抵作房款。
針對部分開發商用“定金”設套騙取購房者錢財等新情況,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日前特別提醒廣大購房消費者,不要隨便向開發商交付“定金”,而且,購房消費者還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首先,在交“定金”前,通過廣泛深入的考察了解,應對該房屋有足夠的購買意向;二,應查看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看是否有國家批準的預售或銷售的樓盤,還要詳細查看其土地使用證等各種證照;三,要求開發商先出示合同,詳細研究各項條款,如果選擇按揭購房,還應問清按揭的相關條件;四,要注意認購書內容,要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五,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購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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