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亓樹新
商品房短斤少兩,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原則?哈爾濱市婁先生因所購房屋面積“縮水”,而將房管部門和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多收房款,并按《消法》第49條加倍賠償。日前開發商與婁先生達成協議,一次性支付給他面積差價款及補償款共計2.4萬元。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商品房適用《消法》第49條和解的訴訟案。
2001年7月,婁先生在哈爾濱市和平小區購得一處門市住房,在與中房集團哈爾濱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注明該房屋的建筑面積是70.40平方米。婁先生說,開發商稱該房的使用面積是47.25平方米。
隨后,婁先生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委托房屋置業擔保公司辦理貸款。按照規定,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開發分局工作人員對該房屋進行了丈量,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也是70.40平方米。
正當婁先生滿心歡喜地裝修房屋時,購買同樣門市房的鄰居說:“你的房子怎么比我的小啊?”婁先生一比較,果然比鄰居的小。
他去找開發商,對方說,以房產部門測量的面積為準。婁先生便到房產部門查了測量圖紙,得知此房的使用面積是41.85平方米。即使按照商品房最大銷售系數1.49計算,也不過62.35平方米,與購房合同和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相差8平方米多。
婁先生數次找開發商協商,最后開發商同意退還多收房款。但婁先生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是欺詐,堅持要求賠償。在雙方意見相左的情況下,2002年2月,婁先生到哈爾濱市太平區人民法院狀告中房集團哈爾濱房地產開發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購房款11428元,并根據《消法》確認被告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再賠償損失11428元。
與此同時,婁先生又向哈爾濱市太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哈爾濱房地產管理局按商品房實際面積發產權證,中房集團哈爾濱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列為第三人。
行政訴訟案于今年6月開庭。婁先生認為,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面積分攤規則》,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標注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攤的公共面積及房屋的使用面積,可自己拿到的產權證不僅標注不全,而且與實際不符,應予撤銷。
而被告則認為,產權證上已經標明了實測的房屋面積。至于使用面積換算成建筑面積的系數問題,則不屬被告的管轄范圍。
第三人認為,原告所購的商品房是按套持價、現狀銷售的一次性處理房屋,非按平方米數銷售的房屋。該房屋面積是經房產部門測量后,由第三人標注的,對于房屋面積問題第三人沒有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哈爾濱房地產管理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判決撤銷被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責令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而婁先生依據《消法》狀告開發商的案件也于日前和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次性支付給婁先生面積差價款及補償款2.4萬元,婁先生拿到現金后5日內撤訴。
此案雖已了結,但是商品房是否適用于《消法》的爭論仍在繼續。開發商認為,《消法》并未明確商品房屬于其調整范圍。而消費者認為,購買商品房也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理應受《消法》保護。
黑龍江省達明律師事務所李濱律師認為,《消法》立法時,商品房剛剛起步,并未被列入大型消費品范圍,但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本身也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一個失范的市場必然阻礙消費者正常消費行為的發生,房地產的發展也不能以犧牲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
令消費者受到鼓舞的是,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以88號令的形式下發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雙倍補償”概念。它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體現了《消法》第49條的精神。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該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明確規定: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房價款由地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據悉,此前大連的一位購房者也因相同原因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的行為屬于欺詐,適用于《消法》的雙倍賠償原則。但二審法院未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現檢察機關正在提起公訴。
據法律專家介紹,婁先生是目前第一個因商品房糾紛按照《消法》第49條獲雙倍補償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