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簽“霸王合同”、指定銀行為受益人、指定保險公司、一次性收取保費、重復保險、轉嫁風險、保險費不知去向、保費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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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8月22日刊登的《購房按揭,別讓銀行多收了保險費》一文,可謂“一石激起千層
浪”,不斷有全國各地的按揭購房者給本報來信來電,投訴銀行多收保險費的問題,并呼吁有關部門盡快采取措施,制止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在發表上述文章時,本版曾配發了一則“編輯點評”,其中寫道:“也許,消費者只能期望于市場的無形之手———通過銀行業的競爭,促使它放棄一直以來作為‘慣例’的這類‘霸王合同’要求。”現在看來,前景還不至于這么“悲觀”。從本版今期的報道以及北京消費者周細紅用法律手段維權成功的案例中,相信更多購房者能看到告別“不幸”的希望。
□張文章
對按揭購房被“搭售”保險的問題,消費者的反應越來越強烈,重慶、南寧兩地的律師甚至為此打了官司,但最終都是不了了之。這個問題不僅未得到解決,相反,由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第25條(以下簡稱“第25條”)關于按揭購房強制保險的規定缺乏操作細則,各地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具體操作中又增設許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更大侵害。在福建,與此有關的投訴就堆滿了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的案頭,光是集體訴案就有20多個。為此,9月18日,福建省消委會舉行了有人大、政協、司法、金融、保險、工商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問題研討會。
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研討”最終變成了“對決”:消費者及“民意代表”與金融保險“同業聯盟”之間的“舌戰”,第一次將“第25條”的合法性問題擺上了桌面。
消費者的投訴
研討會上,幾名消費者代表一致對銀行的“霸王合同”和“傻瓜險”提出質疑。福州消費者余孔明訴稱,他貸款6萬元,福州建設銀行卻要求他按20萬房價足額投保,投保是去年5月,交房是今年7月,14個月白保了;消費者張秋萍訴稱,她購房總額90多萬元,其中只向建行貸款45萬元,但銀行卻要求她按90多萬元的房產總額投保,否則不給貸款,她因此不得不多花1倍的保險費;消費者蔡惠春訴稱,他不僅被要求全額投保,且還要到指定保險公司投保;消費者翁先生訴稱,他貸款20萬元卻被要求為近32萬元的總房款投保,且投保第一受益人是銀行。翁先生問,為何消費者出錢銀行受益,難道消費者是“傻瓜”?……
據福建省消委會副秘書長林江敏介紹,消費者投訴要點主要集中在8個方面:一是銀行要求貸款者對按揭房產全額保險,如不全保將不予貸款,消費者不得不簽訂這個“霸王合同”;二是受益人問題:由消費者繳納保費的保險,受益人卻必須是銀行,否則不予貸款;三是指定保險人,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消費者沒有選擇權;四是投保時消費者被要求一次性繳清保費,而隨著購房者每月還款的增加,保額在逐步減少,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也在減小,可保險公司依然按照當初的保額來收取保費,若消費者提前還貸,更白白損失保費;五是消費者重復保險:很多按揭商品房都是期房,而正在建設中的期房屬在建工程承保范圍,這個險種是法律強制開發商必須投保的,讓貸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產險,存在重復投保嫌疑,而按規定固定資產是不能重復投保的;六是銀行轉嫁風險:消費者貸款時已將房子作抵押,銀行要求消費者對抵押物進行保險,其實是將自身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七是保險金的去向問題:銀行如此熱衷按揭保險,背后是否有經濟回報?消費者有權知道保費的分配情況;八是消費者投保的項目幾乎是零風險,保費卻很高。
對第八點,與會專家分析說,購房貸款保險的年費率是按照貸款總額的0.56‰(去年是0.8‰)來計算的,這種利率相對來講比較高。以平安保險福州公司的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為例,保險責任范圍主要是火災、爆炸、暴雨、冰雹及空中墜物引起的房屋損失等,且對房屋裝修損失不賠。而目前建筑質量越來越高,地震和戰爭又不在保險范圍內,因此保單中所列的意外事件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幾乎接近于零。事實上這個保險沒有必要,只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強加于消費者的負擔。退一步講,對這個零風險的項目進行保險,保費設計是否過高也值得探討。而對保險標的價值,也有爭議。保險公司一般以房產銷售價格為基數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但承擔的風險卻最多不超過房價中的建筑成本,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房產價格含建筑成本、土地轉讓價、配套費、發展商的利潤,甚至朝向費、層次費等,用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額平均分攤到每一住戶后作為保險金額,才較為合理。
“保險金融同盟”的辯護
為了開好這次研討會,主辦方福建省消委會既把與按揭房屋保險有關的行業人士全請來了,也邀請了代表人民群眾利益的人大、政協及消委會專家團的成員。沒想到,人行、保監會、建設銀行的代表很快就成了眾矢之的。以至于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辦公室副主任陳正川驚訝地說,會議邀請函說的是研討會,怎么成了質詢會?為慎重起見,他表態說,他的發言“純屬個人觀點”。
陳正川認為,商業銀行作為企業,經營上必須充分考慮風險防范的問題。要求貸款人購買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是銀行防范貸款風險的一種手段。同時,各商業銀行并非故意只與一家保險公司合作,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實際上是因為相關規定要求各商業銀行只能與一家保險公司合作,因此銀行更愿意將與自己合作的保險公司推薦給消費者,這才讓消費者感覺被銀行強迫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
中國保監會福州特派辦稽核檢查處的黃德強也說,保險公司并沒有強制消費者投保,只是向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關鍵是銀行要求消費者這么做的,而銀行這么做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手段。關于全額投保和一次性交款的問題,他認為投保金額與賠償金額是相對應的,保全額就是賠全額,一次性繳納保險費更有助于保險公司防范風險,對消費者來說也無大礙。至于保率,也并非隨便定的,而是按一定標準測算出來的,保險公司不可能做賠本生意。目前許多貸款人認為自己購買保險是被強迫的,這實際上是受資金市場供需關系的影響。房貸市場目前還是賣方市場,消費者沒有更多選擇余地也是正常的。
福建省金融協會與會代表則稱,房屋價值不可分割,保單設計也是按整房價值計算,要求全額投保并未違規。不合理的只是險種,保險公司的做法并沒有違反相關法規。
專家們的反駁
在聽取了金融保險方面的意見后,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一名與會代表戲稱,這次研討會是消費者與金融保險“同業聯盟”的一次“對決”,也是雙方權益的一次“保衛戰”。有意思的是,與會專家們不約而同地都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批駁起按揭房屋保險的種種不合理規定。
專家認為,從消費者投訴看,銀行和保險公司現行的做法與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相沖突。如福州建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就屬于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張光倬副主任也認為,銀行的貸款風險在于購房者還不起貸款,既然購房者已對貸款部分投保,就能保護銀行的權益,要求其全額保險是沒有必要的。
又如受益人問題,“第25條”并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卻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處張正義指出,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對投保人毫無利益的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據了解,銀行之所以將受益人設為自己,原因是將貸款人整體當作“不可信任人群”來看,擔心出險后貸款人領走保險金而不愿還貸款。這也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歧視。
福建省政協常委、省消委會專家團成員趙修果提出,從消費者的投訴看,是不是有這樣一個嫌疑:開發商、銀行、保險公司三家“合作”在一起侵犯消費者利益?他還對保險的內容提出了異議:銀行要保的應該是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而非出險率極低的房屋財產險。另外,“銀行、保監辦憑什么只能指定與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這種做法不是強制保險、指定保險嗎?這已經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還有專家認為,一次性收取保費也不合理。因為隨著時間推移,借款人欠款會越來越少,銀行風險也越來越小,但借款人承保的風險卻不變;而且若提前還款,剩余期限的保費還得照繳。這些都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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