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關春瑜 通訊員何建安)房產銷售部促銷小姐那一張八面玲瓏的巧嘴,使不少考慮欠周的消費者匆匆交上上萬元購房定(訂)金,當消費者發現自己無資格辦理銀行按揭時,才發現要取回這1萬元已難過登天了!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今年以來接到這類無法索回購房定(訂)金的投訴達20多宗。
消委會:消費者有權索回定金
市消委會投訴部何主任告訴記者,消費者交下購房定(訂)金后改變主意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消費者達不到銀行按揭條件,有的是因為發現房屋面積不夠,有的是因為原定規劃有所改變,有的是因為發現房屋質量不好。根據國家建設部的法規:未簽訂正式合同之前,消費者有權改變主意,有權要求退還所謂的誠意金即定(訂)金,但目前很多房地產發展商手持他們和消費者簽訂的認購書逼消費者就范,事實上這種認購書大多是不平等條約。
何主任隨手拿出一份某樓盤的認購書,指著認購書最下方的雙方責任一欄給記者看,記者看到上面寫著:“乙方(消費者)中途悔約,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予退還定金,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15天內將所收定金退還給乙方。”何主任說,按照這樣的認購書,如果雙方同時違約,一個要受罰,另一個卻不用受罰,這種不對等交易是違反《合同法》的。但由于有關部門沒有制訂出一份統一合理的認購書,所以不懂行的消費者很容易上當受騙,消委會調解難度很大。
房產商:消費者悔約理應付出代價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則表示,定(訂)金是否可退的問題關鍵看雙方的認購書是怎么寫的,如果認購書的條款中寫明可退才可退,否則就不能退,這是雙方都同意的約定。因為從消費者交下定(訂)金后,房地產商就會據此考慮工程的進度、資金回籠等問題,消費者一會兒說要買,一會兒說不買,這會影響房地產商的決策,地產商應當得到相當補償。所以如果消費者想給自己留條后路,應當在簽訂認購書時就聲明這些問題,否則簽了認購書就沒有理由反悔。律師說法:定金與訂金處理方式不同
究竟這定(訂)金能否退還呢?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的朱小斌律師表示,雖然認購書有偏向房地產商的實質,但只要購銷雙方都認可了,就具備法律效力,否則無法維護正常的交易關系。同時,定(訂)金能否退要看協議中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合同法》中有規定,支付定金一方如無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一方如無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認購書中如果寫的是訂金又沒有特殊約定,消費者可要求返還;認購書中如果寫的是定金,則要按照《合同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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