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海市施行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在上海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將原公積金額轉入上海市的賬戶,原繳存年限和余額累計入上海市的賬戶計算;離開上海時,可按規定辦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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