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廣州工作的劉小姐得到一位銀行信貸業務員的“善意提醒”,稱如果決定要提前還清住房貸款就趕緊辦理手續,銀行界可能很快要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了。據透露,自4月上海8家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中提前還貸收取一定比例違約金的消息公開后,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并得到央行的高度重視,央行就此已做了大量調研工作,很快就會出臺一個新規定。說得具體點就是“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此外,雖然我省大多數商業銀行目前沒有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但在上海8家銀行決定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
的“提示”下,已把收取違約金的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提前還貸打亂用款計劃
有關銀行房貸部負責人稱,銀行向貸款者收取違約補償金符合現行的有關規定,F行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據此,銀行人士稱,收取提前還貸者的違約金是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他們還進一步解釋,每筆貸款都有借款人與放貸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還有律師簽證等文件、文書,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執行便算違約。因此,違約方必須向對方支取一定的費用。另一方面,借款人提前還貸令銀行在資金安排上處于被動的狀態。由于放貸前,銀行要作個人資信調查,對其抵押資產作評估等工作,加上資金調度等因素,使銀行運營成本增加。一旦借款人提前還貸,便會打亂銀行整個用款計劃,因此,收取違約金不僅符合央行的有關規定,也合理,它符合“真正商業銀行”的經營運作方式。
然而,記者從消費信貸者中獲得了一份某國有商業銀行統一印制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條款規定:“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應提前1個月通知貸款人,經貸款人確認后即為不可撤銷。借款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借款人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應在當月還款日歸還本期應付本息額的同時,結清全部剩余本金!憋@然,合同中并沒有提到什么“提前還款需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對此,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志威指出,提前還款屬于借款合同的變更,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發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八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這位多年從事金融法律咨詢的律師指出,這便意味著,如果央行沒有新的規定出來,對于房貸中的提前還款行為,便沒有必須支付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收取違約金是大勢所趨
據介紹,國際商業銀行對提前還貸者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較為普遍。在香港,一年內提前還貸的,將收取全部利息的40%的違約金,2年內提前還貸的收取30%,3年內的收取20%。在我省金融界,中行廣東省分行也已實行了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的辦法。其做法是“無論提前的時間是多少,都收取相當提前還款本金1個月的利息”。我省其他各家商業銀行還沒有執行收取違約金的做法。但大多數銀行的信貸部負責人表示,收取違約金符合商業銀行的經營運作方式。
建行廣東省分行是在全國率先開辦個人住房信貸業務的銀行,該行自1990年開始至今年4月,已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470億元,但該行的貸款購房者中提前還貸的事時有發生。由于過去銀行沒有完全向商業銀行轉軌,加上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等原因,該行從未收取提前還貸者的違約金。但隨著業務的不斷增長,提前還貸者的增加,他們已感到后果的嚴重。僅今年1月至4月,該行在廣州地區收回的正常還款有9·7億元,其中提前還款5·2億元,占了53·8%。據測算,今年建行因房貸戶提前還貸而減少利息收入將達1億多元。
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等有關房貸部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隨著提前還貸比例的不斷增加,銀行運營成本將逐步加大。對此,他們也曾考慮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的問題,但目前均沒有明確結論。
據悉,廣東大多數銀行暫時不收取違約金出于幾點考慮:一是許多商業銀行現行的“貸款合同文本”不夠完善,在沒有修改合同文本之前,強行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將激起與消費者間的矛盾,故不敢輕舉妄動;二是當前廣東銀行業競爭較為激烈,一些銀行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便采取了“對違約者較為寬容”的做法,放棄了對購房者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權利。但收取違約金似已箭在弦上。本報記者朱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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