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余美英報道 近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從事餐飲、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和洗浴等四類經營活動的公司不許在住宅樓內經營,其他公司在住宅樓內經營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同意。自從去年北京樓市掀起“商住”樓開發熱后,“商住”也成了許多買房人的心病——因為根本無法判斷,入住后鄰居會不會是公司。“商住兩用”也帶來不少問題,來來往往的辦事人員給住戶帶來許多不便。
按照市工商局下發的新規定,從事餐飲、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和洗浴等四類經營活動的公司,不能以居民住宅樓、商住兩用樓(含居民住宅樓和商住兩用樓的底商樓層)房屋作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以居民住宅樓房屋作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從事上述四類經營活動以外其他經營活動的,須提交申請住所所在地居(家)委會、業主委員會或能夠代表該地區居民行使權利的其他居民自治組織出具的同意函,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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