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華公)昨天,建設部下達通知指出,自5月1日起,對已有的《房產測量規范》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部分,按新的規定進行房產測量。這個新規定更具體地說明了容易引起爭議的公攤面積的計算規則。
該新規定對在面積測量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房高、外墻墻體、斜面結構屋頂、不規則圍護物、變形縫、非垂直墻體、樓梯下方空間、公共通道等作了詳細說明。
規定明確,凡是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的,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墻體向外傾斜以及陽臺、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計算建筑面積。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依照規定,同一樓層外墻,既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的,以主墻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墻厚按主墻體厚度計算。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京華時報》(2002年4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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