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許多地方樓市看好,有人購房是為了自住,改善居住條件;有人是為投資;也有人目光更遠,他們買房是給下一代。近來,在樓市中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一些父母憑借自己較強的經濟實力給子女買房,他們或從投資考慮,或為子女的未來打算,考慮到以后繳納過戶稅費、征收遺產稅等問題,索性讓子女直接當業主。
劉先生是公務員,妻子則在外企做高級白領,倆人“一家兩制”,收入頗豐厚,家里
除了擁有高檔住宅、小車外,還有一大筆現金。劉先生認為,現在買不動產能增值,因此與其把錢存在銀行,不如買房子,但房子將來繼承的時候,辦理過戶手續要繳納稅費,不如現在就把購房人直接寫成兒子。最近,他就以兒子的名義訂購了一套住宅,有意思的是,劉先生特別申明現在不能讓還在大學讀書的兒子知道父親為他買了房,免得他不努力。
無獨有偶,自己開了一家咨詢公司的王先生,孩子才上幼兒園,就以孩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問他為什么要作如此長遠的打算,王先生一笑說,做生意有風險,也給孩子和自己留條后路。
那么,子女是否可以獨立購房,還是需父母代為購房?這取決于子女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有關規定,18周歲(含)以上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行為;10周歲(含)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必須由他去法定代理人,或事前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認;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如果子女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可直接由子女購房,因購房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義務均由子女自己享有和承擔。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購房時須由父母代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買受人一欄和簽字的地方寫子女的名字,在法定代理人簽字的地方簽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個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了。文/陳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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