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管亞東)記者從深圳市兩級法院近日舉行的“房地產審判疑難問題研討會”了解到,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購房糾紛也隨之高速增長,而開發商延期辦證更是成了“高發癥”,僅市法院房地產庭的2600多宗二審案件中有近千宗案件為延期辦證糾紛。如何更有效地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公正合理地進行判決?經過熱烈討論,兩級法院對延期辦理房地產證書審判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初步達成共識。
按合同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辦證,購房者要求其承擔延期辦證違約金的,基本上法院遵循以下原則:如果雙方在購房合同上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發展商不能以辦好的房產證是抵押給銀行而并不交給業主為由不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按指導租金計算
訴訟期間,開發商仍未給業主辦理房地產證怎么辦?法院會給發展商一個合理的期限,違約標準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指導租金計算。
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而將房屋交給購房者,購房者入住后又以延期辦證為由,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提起訴訟的分兩種情況:
一、若訴訟期間發展商已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合同約定從取得竣工驗收證書的180天起算;
二、若訴訟期間仍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辦證違約金的條件未成熟,購房者將得不到延期辦證違約金。但開發商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就提前交房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者應拒絕入住,法院可以限定開發商在兩個月內辦好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否則將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
滯納金由誰來交?
因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法院判決退房還款的,購房者因未按期還款應付銀行的滯納金則分兩種情況:如果是產生退房責任前,業主不按時向銀行支付供款產生的滯納金由業主承擔;如果產生爛尾樓或其它情況,業主看到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在停付供款時,要預先告知銀行和發展商,這樣責任不在業主,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由開發商支付。
另外,在房屋預售合同中,購房者通過銀行按揭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如果發生了糾紛,銀行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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