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價局結合我市實際作出相關補充規定
【本報訊】(記者張惠屏通訊員金松衛)從今年1月1日起,涉及我省住房建設的1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市物價局日前轉發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和《關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補充通知》,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出相關補充規定。
《通知》對涉及我省住房建設的1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作如下調整:工程定額測定費、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鑒證費按國家規定執行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房地產權屬登記費暫不調整;4項降低收費標準,明年年底之前取消的建筑企業管理費今年按現行標準的50%收費,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廣州外一律按基建投資額的4.5%計收,公證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60%收費;報建費取消;取消子項目收費的有1項,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管理區(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對鄉鎮規劃區收取的部分仍按現行收費標準計收。
《補充通知》指出,省政府批準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設的收費是指全部建設收費,而不是僅指對住房建設部分。全部建設的公證收費按原規定標準60%執行,其他的公證收費仍按原規定收費標準執行。
結合我市實際,市物價局作出3條補充規定:一、在省物價局降低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中,我市未開征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拆遷管理費等個別收費項目。根據深府辦〔1999〕130號文件精神,未開征的收費項目今后原則上仍不開征。二、房地產權屬登記費的收費標準,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關法規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三、被取消收費項目的各收費單位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同級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分別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的注銷手續;合并的收費項目及降低的收費標準,要按照調整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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