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以前的一句名言“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現在似乎可以說,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有維權。一些與開發商發生糾紛,嘗試了多種方式始終討不到一個滿意說法的業主,也許是急中生智,也許是孤注一擲,居然跑到一年一度的北京春季房展會上,在大庭廣眾之中聲淚俱下地控訴開發商的“罪行”。現場氣氛看,業主相當于拆了開發商的臺,砸了開發商的攤子,雖然并沒有達到維權目的,但至少出了一口“惡氣”。
有論者一再強調,“這些業主的做法是違法的。參展的項目五證已經齊全,‘身份’合法……組委會收了(開發商的)展位費,就有義務維護這家開發商正當的展示項目形象的權益”,“業主到展會‘維權’,合情不合法”,“項目是合法項目,而業主的行為卻是不合法的”。持這種看法的既有開發商,也有看起來“很客觀”的購房人。對此,有必要認真辨析一番。
說業主到房展會“維權”合情,基本上是沒有疑義的。沒有誰天生就是“刁民”,如果不是有一肚子委屈,誰會閑極無聊吃飽了撐的跑到房展會上無事生非?這些年來,業主與開發商產生糾紛后,對話渠道很不暢通,業主如果不想忍氣吞聲,只好選擇訴諸法律,然而結果十有八九都是業主敗訴。《人民日報》社主辦的《市場報》曾載文分析了業主敗訴的三大原因:一是法規不全。對于業主與開發商的關系、房屋質量、小區環境等內容,目前北京房地產建設和銷售主要依據的《建筑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無具體規定,業主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想要維權卻無法可依。二是把握偏頗。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發商如果有虛假廣告宣傳或欺詐行為,購房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但是為了“穩定房地產市場”,法院審理房地產糾紛時幾乎從不適用《消法》,業主的知情權、索賠權無法得到保護。三是案外因素,有的法官雖然同情業主,“但有難言之隱”,只能判業主敗訴。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響下,業主始終處于弱者地位。他們被侵權后,投訴討不回公道,打官司又屢屢敗訴,除了跑到房展會上試圖惡心一下開發商外,真不知還能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再說業主到房展會“維權”合法,道理也是明擺著的。房展會有兩個目的,一是為房地產項目提供展示自身形象的舞臺,二是為消費者購房提供參觀、咨詢、洽談的環境。開發商向主辦單位交納了展位費,消費者從主辦單位那里購買了門票,他們都有權要求主辦單位為自己提供優質服務。開發商參展合法,業主作為消費者,在開發商的展位旁邊“向路過的人一遍一遍地講述‘上當受騙’的故事”,盡管針對性很強,動機也不“純正”,可能會影響人們對該項目的評價,但他們的“哭訴”只要沒有虛構事實,沒有披露他人隱私或進行人身攻擊,同時也沒有升級為圍攻展位等極端行為,就應當被視為公共場所的信息傳播與交流行為,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也沒有理由禁止。開發商如果覺得業主的“哭訴”礙事,可以擺事實,講道理,通過反“哭訴”進行正面宣傳,而無權對業主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沒呆上幾分鐘就“不知去向”,則實在難逃“底氣不足”之嫌。
但無論如何,業主跑到房展會去“維權”,對業主、開發商和房展主辦者都不是件光彩的事。如何避免此類事件重演,值得方方面面深思。
本報評論員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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