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君
本報曾于2001年8月21日和2002年1月11日,分別以《氨超標28倍叫我怎么住》、《住新房住出毛病室內空氣標準為何難產》為題,對北京市宣武區凌云居住宅小區的房屋質量問題做過兩次報道。記者日前了解到,該小區已有34位業主向宣武區法院遞交了訴狀,就更改設計、延期交房、氨氣超標、外墻裝修、房屋質量等問題,向被告提出了從幾萬至十幾萬不 等的賠償請求。采訪中,據業主透露,類似問題,現代城、都會華庭等樓盤都已較圓滿地與業主達成了共識,而他們的問題卻遲遲得不到解決,不得已才走上了法庭。據了解,業主們對開發商的不滿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不滿之一:樓房到底哪天竣工的咋就沒個譜
此前,凌云居第一案——業主李先生起訴開發商一案,已于2002年1月24日和2月1日兩次在宣武區法院開庭。李先生于1999年6月28日花58萬余元買了一套兩居室,合同約定“交房日期是2000年5月31日,延期按萬分之一賠償”。李先生是2000年8月14日拿的鑰匙,但因不具備入住條件,直至11月8日才入住。
法庭上,李先生拿出了兩份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是開發商交給業主的,一份是開發商交給法庭的。兩個備案表上竣工時間完全不同,前表顯示是2000年9月25日,而后表卻是2000年6月30日。報送宣武區建委備案的時間,前表是2000年9月25日,而后表則又成了2001年5月10日。
李先生說,開發商交給業主的備案表上有勘察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督部門等12處簽名和9個公章,難道這些都是假的?竣工日期涉及對業主的延期賠償數額,為什么一座樓盤兩個備案表?竣工日期到底是哪一天?
不滿之二:更改設計為何不告知業主
凌云居原設計為18層樓,蓋至中途時,臨時改為22層(加上2層頂層,共計24層)。售房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因甲方變更設計而影響乙方購買房屋的套內面積、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間的,需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甲方變更建筑設計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除應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及利息,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承擔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12層吳女士告訴記者,雖然她給銷售部留下了電話、傳真、手機、電子信箱等所有的聯絡方式,卻從來沒有得到過任何相關的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直到住了一段時間后,才從鄰居們口中得知此事。變更設計后,吳女士家所購房子建筑面積未變,套內面積卻減少了,公共使用空間和室內使用空間都受到了明顯影響。
法學博士黃曉認為:“既然開發商從未書面甚至口頭通知過住戶更改設計一事,業主因為不知情而入住,就算在居住期間發現開發商違約了,并不等于認可這種違約行為,在發現違約后還有兩年起訴期。”
嘉誠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商宏冬律師說:“更改設計一條作為退房理由是過硬的。增加了4層用戶后,電梯、大堂、物業用房等所有的公用設施都增加了使用人員,供暖等也會受到影響。影響了合同中所指的住戶的‘使用空間’,是明顯的違約行為。”事實果然如此,凌云居一些樓層冬天室溫只有12度,而吳女士家的衛生間里就從未有過暖氣。
記者特地對照了最新的北京市統一售房合同,發現對更改設計一條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在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中對開發商通知業主的時限有了嚴格的規定:“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設計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不滿之三:樓蓋高了公攤面積為啥反而增加了
合同中規定的在交房時出具的測繪部門實測面積表拖了一年多,業主才得見其真面目,對照合同與實測表,奇怪的是:由18層增至22層后,公攤面積不僅未減少,反倒增加了。以12樓07戶型為例,建筑面積未變,套內建筑面積減少了,公攤面積反而增加了。吳女士認為,只公攤面積增加本身開發商就該賠付2000多元,但開發商在交房時卻以實測面積增加為由,反而讓補交了300元。
不滿之四:房屋質量與契約差得太遠
業主張先生說,合同中約定“外墻的裝修標準為4層以上貼高級外墻面磚”,而實際卻是涂料。陳女士說,契約中約定“廚房:高級墻磚到頂,配成套合資廚房家具和燃氣灶具”,但實際呈現在業主面前的卻是有嚴重裂紋的劣質瓷磚和低檔廚具灶具。不少業主向記者反映,凌云居的施工質量問題十分嚴重:住戶毫無私密可言,隔壁住戶的鼾聲、上廁所的大小便聲,都聽得一清二楚;內墻多處開裂。至今沒通煤氣。
不滿之五:“氨氣房子”怎么就退不掉
記者日前在凌云居采訪時看見院里停著搬家公司的車,幾個人正忙亂地抬著家具往外搬。聽業主們說,因為無法忍受氨氣的折磨,凌云居的業主時不常就有人搬走。業主吳女士清楚地記得她從新居搬走的那一天,整個人都崩潰了,要不是丈夫扶著幾乎癱倒在地。“一家人幾十年的積蓄扔在一堆廢品里,不僅鬧了病,現在還每月花著1500元租著四面透風的房子住。我現在除了退房,別無退路。”吳女士傷心地說。
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明確規定:室內氨氣濃度每立方米不得超過0.2m g。然而被告方開發商說現在全國還沒有一家有資質檢測室內空氣的單位,所以凌云居測出的結果是無效的。但記者近日從環保局了解到,國家已于去年公布了53家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其中為吳女士家作檢測的北京市勞動保護研究所名列其中。
商宏冬律師認為,無論室內氨氣標準什么時候出臺,都不影響退房。因為最根本的一點,一個人買了房子是為了居住,屋里氨氣濃度如此之高,人根本就住不得,買了房子、簽了合同連最根本的目的都實現不了,那么購房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意義,住戶提出退房合理也合法。至于現在標準已經出臺了,只不過是為氨氣超標程度及其對健康的相應損害提供了一個參照值。
被告開發商“有話要說”
2月7日是法院開庭前準備的日子,按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應在早8時半到庭。記者8:20趕到法院,見安檢門外已有近10位凌云居的業主在等候,但等了近一個小時,不見被告的蹤影。據記者了解,本案3被告北京市房開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韓建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恒達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有的是因為未辦理委托手續,有的如韓建集團則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把案子移到房山法院審理,種種原因致使3被告當日沒有到庭,以致庭前準備工作無法進行。
對于業主們提出的問題,開發商北京市宣武區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是這樣答辯的:開發商同設計、施工、監理各方與2000年6月30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并將備案材料提交宣武區建委,故不存在欺詐問題;外墻裝修改為涂料是根據建設部的精神——多次發生外墻瓷磚墜落傷人事件而變更的,且成本并未降低;廚具是合資產品,如果業主認為是劣質低檔產品,應舉證說明;18層變更為22層是經規劃部門批準的,且業主入住后未提異議;煤氣未通開發商已為業主提供代換煤氣為補救措施,盡了義務;樓層增高,公攤面積是有變化的,并給每一位業主進行了相應的補償。
凌云居糾紛究竟如何了結?
同樣是室內有害氣體損害住戶健康,八仙別墅小區陳穎一家就幸運得多。在這起國內首例室內空氣甲醛污染傷害案中,原告陳先生室內甲醛濃度超標達25倍。最后,昌平區法院判決工美天成賠償原告拆除損失費、檢測費等共計近9萬元,并清除污染的裝飾材料。也同樣是氨氣嚴重超標,現代城的表現則完全不同:開發商中鴻天公司董事長潘石屹親自給業主寫了道歉信,在樓內添加了空氣凈化器,承諾可以無條件為業主退房,并退付利息等。
2001年11月3日,200多名都會華庭公寓的業主同該公寓的開發商——北京京港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生糾紛,并造成交通擁堵。據了解,在房屋勘探測量局出示的公攤面積的詳細材料中,原來并沒有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二、三層,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都被算入到公攤面積之中。據業主初步計算,這樣使每幢樓的公攤面積平均多出近1000平方米,總共有4幢樓就多出了近4000平方米。在北京市建委的主持調解下,開發商和業主達成和解。
北京市宣武區凌云居住宅小區因房屋質量等原因引起的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訴訟案,究竟如何作結,業主們能否為自己討回公道,所有關心該起事件的人們將拭目以待。本報仍將關注案件的發展。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