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易
問:我于去年1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今年年初入住后發現了一系列問題,如不隔音、屋內異味好久不散、墻皮脫落、屋內漏水等。雖后來與開發商多次協商要求其解決問題,但開發商總是推拖,到后來干脆找不到人!請問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能否要求退房?
律師解答:建筑工程竣工后,應按法律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以,開發商在向買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
但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房屋時提交質量合格證,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在交付房屋后據此而不承擔因房屋質量等問題而引起的責任。《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28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實行質量包修制度。已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在包修期內,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無償包修,并對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害向使用單位或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包修期限制。經營管理單位由此受到的損失,由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賠償!
在新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也就商品房質量問題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在第32條中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所以,這位楊先生可以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在保修期內,就與開發商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責任,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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