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見習記者張輝 記者黃斌
本報《財經新聞》上周連續報道《住房貸款憑什么硬讓市民多掏保費》、《商業銀行你為什么不讓貸款人擇保》后,許多讀者打來電話,投訴銀行和保險公司辦理住房貸款保險時的種種“不合理”作法。為解答讀者疑問,本報記者特邀湖北長江之聲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李富洪評說讀者所反映的問題。
“不合理”之一:銀行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有些購房者反映: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抵押房屋貸款保險合同時,必須指定銀行為受益人,讓人難以接受。為什么銀行作為受益人的保險品種,卻要借款人花錢買?
李富洪認為,《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但應當是由投保人指定的,不能夠帶有任何的強制性。況且,即使將受益人換成購房者,銀行也并無多大風險。因為借款人已經給銀行貸款辦理了抵押,抵押本身就是一種擔保,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銀行也是可以優先受償的。銀行在辦理住房貸款業務時謹慎對待資金安全問題是應該的,但不能違背《保險法》的精神。
“不合理”之二: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險費
市民錢先生反映,他計劃購一套總價為39.8萬元的商品房,在漢口一家工行網點交納住房貸款保險費時,工作人員要求他一次性繳納全部保費計3180元。錢先生問其是按什么標準收費時,工作人員說:不清楚,保險公司就是讓這樣收的。
據記者調查,大部分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保險費“按年收取,每年結算”,實際上卻是保險費用一次性收取。按規定,客戶若是一次性交清保費,則應當按繳費系數計算保險費,這種算法對客戶有所優惠。但在實際的操作中,許多保險公司并未按繳費系數計算保險費,抹掉了應給客戶的優惠。
李富洪認為,隨著購房者每月還款的增加,保額在逐步減小,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也在減小,而保險公司依然按照當初的保額來收取保費,顯然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侵犯了購房者的利益,加重了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不合理”之三:保險合同提前生效
有的保險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時間是購房者購買房屋之日或是銀行貸款批準之日。對于購買期房的購房人來說,期房尚未驗收交付,就要承擔保險義務。
李富洪指出,如果保險合同在期房交付后生效,銀行在期房交付前,就要承擔開發商違約帶來的風險。但讓購房者為銀行承擔的風險掏錢,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李富洪認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制訂部門規章、條例規定時,不能違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否則,這些規章和規定就不合法,站不住腳。
不少業內人也認為,目前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個人抵押房屋貸款的保險業務上,確有一些不盡合理之處。這些問題不早日解決,將無法適應入世后的市場競爭。
讀者在投訴種種“不合理”同時,希望有關管理部門重視這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加大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武漢地區金融保險市場正常秩序,促進金融保險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同步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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