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
“買樓”二字對于普通百姓而言恐怕是僅次于結婚的一件人生大事,它和婚姻一樣,誰也不希望因為錯誤的選擇而后悔一生。筆者就有一次吃了啞巴虧的買樓經歷。
筆者和先生在兩年前購買了某花園二樓一套單元作婚后新居之用。誰知在我們興致勃 勃地裝修好新房后,發展商一聲不吭地將樓下三個住宅單元拆毀間隔,改建成變電房和水泵房。變電房的兩個變電器正好就在我們住宅的下方。這下可好了,24小時都可以聽見下面機器運作時發出的嗡嗡噪聲,電磁輻射更有如一個無形殺手,令我們心里忐忑不安。
我們曾嘗試與發展商磋商解決辦法,希望能換一間住房,但我們連負責人的面也沒見上,就讓人給打發了。發展商對我們的要求簡直是不屑一顧。無可奈何下,我們把發展商告上了法院。經過大半年的時間,得到的裁決結果是我們敗訴。原因是惟一可以約束發展商的售樓契約上并沒有注明對周圍環境的限制,我們遞交上去的證據——售樓宣傳資料不能對發展商起制約作用。對此,我們只有自嘆倒霉,商量著將新房低價賣出,然而,至今仍未能成交。于是,結婚進行曲只能在夫家不足20平方米的斗室里奏響了,而新房則在斗室中的小閣樓里。
如今,我們一家人祈望執法人員能早日為我們這些弱勢群體伸張正義,讓我們能真正遷入“健康、幽雅”的新居。小區環境是購房者選擇房屋的一大參考條件。然而,購房合同中在這一方面的內容可以說是一片空白,這也就造成了許多事后的遺憾,筆者就栽在了這上頭。
如今的購房合同留有空白處,讓購房者補充協議條款的這一商品房銷售規則就十分有利于購房大眾,避免了許多冤大頭的產生。希望這次不愉快經歷能給其他欲購房的人起到一個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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