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直說
其實,WTO并沒有規定發展商應該怎樣對待購房者,那么它何以能成為購房者的福音呢?這源于WTO的“四項基本原則”。
WTO是一個參與主體眾多的國際組織,也可以叫作經濟聯合國。它通過涵蓋面及其廣泛 的法律文件組成WTO體系,來調整其成員國(或獨立關稅地區)政府的行為,使參與成員在公平中實施經濟行為。而貫穿于WTO整個法律體系的原則主要有四項:非歧視待遇原則、減少貿易壁壘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
對這些原則逐一進行理論分析,是一件最乏味的事情。我們只要看一看,因為有了這些原則,購房者將面臨一些什么樣的可喜變化。
廣州不少購房者遇到的一個大頭痛問題,是辦證難。有的業主房子已經住了四、五年,還辦不了房產證。這就極大地限制了業主的權利。而之所以辦不到房產證,大部分原因是發展商沒有交齊土地出讓金。而過去購房者很難了解到發展商是否交齊土地出讓金。但是今后不同了,根據透明度原則,政府應該公開相關的資料,購房者很容易查到發展商是否交齊了土地出讓金,以決定是否購買樓盤。除此之外,購房者還可以查到規劃資料,弄清楚自己將要購買的臨江單位的前面,會不會突然冒出一幢遮擋江景的建筑物來。
根據公平競爭原則,行政機關會進一步明確自己的職能,不再出現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雙重角色。比如,過去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監管,是由行政機關或其直屬的事業單位來辦的。行政機關實際上成為了經濟活動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它同時又是裁判員,那么它當然要制定出對自己有利的規則,即使出了錯也不賠償或少賠償,從而使其他當事人受到不平等對待。今后,這些非政府職能將轉出社會中介機構來行使,如果這些中介機構出了過錯,給其他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則將依法賠償損失。因為賠償損失的壓力,迫使中介機構不得不十分認真對待每一筆業務,如此一來,“爛尾樓”出現的可能性將大大減少。
至今為止,購房者仍經常碰到這種情況:買樓的時候,交了訂金以后還見不到合同,要等你交了首期樓款以后,才能見到合同條款,而合同條款全是對發展商有利的;發展商遲交樓若干年,還振振有辭,說什么遲交樓是正常現象;本來買的南向單位,交樓時變成了西向單位等等。特別讓人不能容忍的是,這樣的發展商還要打著什么“民族工業”、什么“愛國商人”的美麗幌子。“入世”以后,由于WTO的四項基本原則,將會有更多具備實力的發展商進入大陸。今后衡量發展商的標準將逐步由是不是內地人投資,變成是不是有實力,是不是講信用。購房者不僅面對更多高質量的五彩繽紛的樓宇,而且會在更規范的購房環境中享受購房的快樂。因為真正有實力的發展商,不僅在于它們有大把錢,更在于它們長期以來依靠遵守規則而獲得利益的。它們通常都深知,不遵守規則就不可能獲得長期利益的道理。在它們的帶領下,尊重消費者將成為常態,而不遵守規則的人將很快被淘汰出局。
當然,如果沒有WTO原則的壓力,我們的購房者就能享受到“上帝”的待遇,豈不更好?
文/廣東民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蔡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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