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種已購公房不得上市
-出售已購公房先申請
-買賣雙方備齊材料辦過戶
-買方需交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房出售實行市場價
本市關于已購公房上市降低門檻的新規定見諸報端后,很多讀者給本刊打電話,在對此規定表示歡迎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相關問題。本刊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一處陳同順處長做了回答。
-9種已購公房不得上市
問:是否所有的已購公房,拿到產權證都可以上市出售?
答:按照本市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出售:
①以低于房改政策價購買尚未按規定補足房價款的。②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③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④所有權有糾紛的。⑤已經抵押并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⑥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⑦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⑧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⑨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已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的公有住房,并領取了房產證,這樣的房子可否上市?
答:這些購房者需先征求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單位同意的,即可上市;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售已購公房先申請
問:怎樣辦理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手續?
答: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也可以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上述表格。發表格的單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證件。
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應即收即辦,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完成上市出售的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買賣雙方備齊材料辦過戶
問: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辦理哪些手續?
答: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即收即辦,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完成審查、評估并按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買方需交土地出讓金
問:買方是否要交土地出讓金?
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了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交付土地出讓金,城近郊八區還按3%繳納,遠郊十個區縣按所在區縣制定的標準繳納。
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即收即辦,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和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不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件復印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應即收即辦,當日完成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
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即收即辦,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辦完登記、發證手續。
-已購公房出售實行市場價
問: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價格如何確定?
答: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際是商品房的買賣,因此其價格確定應遵循市場規則,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在目前市場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出售人也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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