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上海市房地居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產代理合同》近日正式執行,它們將取代1996年市房地局、工商局制訂的《上海市房地產經濟合同》,并在全市推行。據統計,本市已有各類房地產經紀組織2800多家,從業人員2萬余人,約有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經紀實現的。隨著市場的發展,房地產經紀連接房地產生產與消費、供給和需求的鈕帶作用將日益顯現,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障當事人權益,上海出臺了新版合同。新修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與《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致,其內容由“特別告知”、“主要條款”、“補充條款”三個部分組成,這一設計既考慮向當事人提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應注意的事項、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主要條款;又考慮留出余地,使當事人能根據實際情況,充分體現自己的意愿。將有利于解決目前經紀合同簽訂中存在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合同條款不完整等主要問題。鑒于房地產經紀行為屬于一種民事行為,為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新修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文本不再稱之為規范文本,而是一種示范文本,供簽約當事人參照使用。同時,委托人要求使用新修訂的示范文本的,房地產經紀組織不得加以拒絕。房地產經紀組織在經紀活動中采用自似合同文本的,應將含有格式條款的自擬合同文本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自擬合同文本應當注明“房地產居間”、“房地產代理”字樣,合同條款應參照新修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條款擬定,不得含有直接進行房地產交易及違反經紀活動規定的內容。(記者劉因)
新浪閃爍短信,閃亮登場,傳情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