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陰奮立)記者昨天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出臺,它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北京的城市房屋拆遷提出了若干更為詳細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規定,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在《北京日報》、《法制日報》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為30日。
關于被拆遷房屋的界定問題,《實施意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算。但拆遷原集體土地上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實際測量的正式房屋面積為準。原集體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房屋:(一)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二)三面有墻,有正式門窗;(三)屋頂有保溫層。另外,國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體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應當有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
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實施意見》規定,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一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二是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三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對于拒不搬遷的,《實施意見》規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房租及其它費用。被執行人同意搬遷,并騰退房屋后,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交納的房租等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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