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石小建 見習記者周嫻)對于同一所房屋的性質界定,權威部門出具了兩份截然不同的鑒定書。家住蘇州的徐先生近來遇到一件頭疼事。昨日,本報接到市民徐先生來電反映,拆遷搬家風波讓他頭痛不已。據徐先生講蘇州市閶胥路東側低洼地區實施改造時徐寅的萬年橋大街151號被要求拆遷,但在拆遷房的補償問題上他與蘇州市城建開發公司產生了矛盾,雙方經協商未果。2001年6月18日,蘇州市城市建設開發公司一紙訴狀把他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舉證時,他看到了一份將該房屋性質認定為住宅的鑒定書,他感到非常奇怪,因為
在拆遷之前的動員大會上,他看到過一份認定該房屋性質為商業用房的鑒定書,對此產生質疑。
事后,徐先生了解到,2001年7月30日,蘇州市建設局出具了一份萬年橋大街151號拆遷房屋性質界定意見書。建設局認為:萬年橋大街151號原為私有住宅,徐寅所領取的所有權證無法證明其所有的房屋為非住宅性質,并且徐寅也未向建設局提供改變其房屋用途的合法手續,利用萬年橋大街151號的房屋作為營業場所使用,屬租賃性質,但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因此界定萬年橋大街151號房屋屬居住用房。2001年8月28日,徐先生莫名其妙地接到了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仍按住宅房對萬年橋151號的房主進行補償。
對這樣判決,徐先生表示不服,上訴到蘇州市中級法院。他告訴記者,萬年橋大街151號房屋是店面房,從1986年起就出租給他人開店,自從單位辭職后,靠出租該房收取租金維持生活。最后一家店是大自然園藝中心,曾辦理過有關手續。十幾年來,有關部門從未通知被告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過錯不在被告方。該房是私房,被告對此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去年,他向工商機關申請,要求將自己開的樂器廠地址變更為萬年橋大街151號,因原告已通知工商局停辦,故未辦成。徐要求蘇州市城市建設公司按非住宅安置,不低于原面積,保持原地理位置。
在他向記者出示的民事上訴狀中稱,原審法院委托蘇州市建設局出具的“蘇建拆(2001)4號意見書”的制作情況,上訴人經過走訪建設局領導后得知:“意見書”是參與原審法院調解的市拆遷辦公室制作,編號之后加蓋建設局公章形成的。在走訪中,建設局領導當面對上訴人講明建設局是不應當對1998年的出租房屋出具這種意見的,已經要求拆遷辦收回“意見書”。
徐先生告訴記者,為了打這場官司,自己花了很多精力,但是為了討回一個公道,他要把官司打到底。
帶著徐先生的疑問,昨天記者走訪了開具這兩份房屋產權審核表的蘇州市房地產監理處。據了解,經手此事的工作人員不在。于是,記者撥通了他的電話,在接受采訪時,該工作人員聲稱,工作太忙了,電話里無法說清,只表示造成此事的原因是工作上的失誤,具體情況將會與記者另約時間詳談。隨后,記者向蘇州市建設局了解情況時沒有成功。對于事情進展如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江南時報》(2001年12月0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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