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想買房的人都有些犯愁:買現房吧,價格高不說,好的樓層、朝向、戶型可能都沒了;買期房吧,誰知道樓書上寫得天花亂墜的那些樓盤最后能兌現的會有多少呢?我就有幾個朋友,買了期房交了錢,等拿鑰匙時發現,原來是綠地的地方變成了鍋爐房,原來寬敞的柏油路還塵土飛揚,原來是100平米的面積卻只剩下了90,當然,原來準備喬遷新居的喜悅也化成了無盡的煩惱。而且,這并不是個別現象,從消協的投訴統計情況來看,房地產投訴一直呈上升趨勢,其中,虛假廣告占的比重越來越大。而許多買房者在遭遇欺詐之后,卻
往往無可奈何,因為廣告內容沒有寫進合同,不具備法律效用。那么,對這些虛假的房地產廣告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日前,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別的房屋預售案,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因為廣告做過了頭,被業主告上法庭,不僅購房者白住三年,還被判退給業主120%的所付房款。在盧灣區法院,我們找到了承辦法官李菁。
李菁告訴記者,這起房屋預售案子的特別地方,是當初房產商在銷售過程中,他把他的宣傳資料即對客戶的特別承諾訂進了合同條款。
1997年,上海市徐家匯路上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在當地的報刊上刊登售樓廣告,宣稱其開發的公寓是:“可買可退的無風險房”,而且發展商特別承諾,若三年后想退房,無須任何理由發展商保證退還所繳房款的120%。原告林女士,在看了發展商的售樓廣告后,被吸引,遂與發展商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將特別承諾寫入合同的補充條款,同時約定,三年后若退房,房子的裝潢費用折舊后,歸還業主。2000年,林女士購房已滿三年,于是按合同要求退房,要求發展商退還已付房款的120%,并支付房屋的裝潢費用。但發展商違背當初的承諾,不同意退房。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林女士將發展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認定這個合同是有效的,應該完全按照合同的條款,不管你是宣傳資料也好,你訂進合同就是合同的條款,就要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所以法官就支持原告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按照她已付房款的60%的1.2倍退還,并請有關部門對房屋的裝潢進行了評估后,費用由開發商承擔。
最后,法院判決,發展商退還林女士所繳房款564000元的120%,即676800元,并付給林女士裝潢費用14680元。目前,已經過了上訴期,當事人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上海的林女士是幸運的,至少它還打贏了這場官司。但是對于那些沒有把廣告內容寫進合同的消費者來說,買到與廣告不符的房子也只好自認倒霉了。北京一位姓李的消費者輕信開發商的廣告,在買房后才發現與實際有很大的出入,最后官司卻是李先生敗訴,原因是廣告內容沒有寫進購房合同。這種情況在全國時有發生。
為此,廣東省高院在剛剛通過的房地產《合同法》效力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售樓廣告內容盡管沒有寫進商品房合同,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內容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對購房者提供優惠或公用部分裝修標準。
2、 對商品房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的承諾
3、 對商品房周圍環境作出明確的指標
這個法案意味著,如果開發商在做廣告的時候,承諾小區內的各種設施如何齊備,環境如何宜人,即使這些承諾沒有寫進購房合同,消費者在受騙后也可以依據廣告提出索賠或者退房,開發商就要為自己的虛假廣告買單。北京的李先生如果現在在廣東打官司的話就不會輸了。
在廣州市,該市房地局市場處副處長劉志偉對記者說,對于有虛假廣告的又不糾正的,他們會提醒工商部門責令他停止發布,而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他進行處罰。
這個法案的出臺使廣東的房產開發商們都有了廣告責任意識,因為自己的廣告一不留神就會成為消費者退房和索賠的法律依據。
在采訪中,有開發商表示,肯定是要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了,同時開發商在市場上的競爭也更加公平,有些開發商不能夠做虛假的廣告。目前這個法案僅僅在廣東開始實施,但北京、上海等地也在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法規,今后的房產廣告因為有了法律制約就不敢再亂吹了。看多了虛假廣告的買房人,這回算是有了主心骨了。不過,要是你買房的話,建議你還是多留個心眼,把廣告中開發商的承諾寫進合同里,立字為據,一旦出了問題才有個憑證,因為,很多地方都還沒有公布相關的規定,即使是在廣東,這個規定也才剛剛推行,很多細則可能得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才能最后完善。不管怎樣,給自己留一手總是好的。
經濟半小時記者/康敬峰、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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