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顧某花47萬元購買本市物華路上某弄六層住宅建筑的第5層01室,因房產公司又將該室編為601室,顧起訴到法院,要求房產公司重新交付501室。房產公司認為,該幢商品房建造之初是七層,因公司經驗不足,起初未對底層商鋪編號,顧某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501室與其實際入住的601室其實是同一間房。法院在審理中查明,1999年2月顧某與房產公司簽定的預售合同中的約定是“六層”建筑的“五層01室”,房價47萬元。1999年9月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此時,房產公司已將501室變更為601室,顧某在注明是601室的押金單上簽字
,后對該室進行裝潢,實際居住至今。法院認為,房產公司實際交付使用七層住宅建筑的第6層01室,其因編排底層商鋪室號導致差異的辯稱有合理性,顧某應知樓層實際情況而接收、裝潢并居住,表明其認可,房產公司就交付合同標的房屋未構成違約,但因公司在售房時對樓層描述有誤,造成買房人對室號形成誤解,存在過錯,應酌情補償,由房產公司補償顧某購房損失1萬元,但對顧某要求重新交付的訴請不予支持。(通訊員吳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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