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袁祖君報道 一直以來,房屋中介利用自制合同,設置合同陷阱、不平等條款,欺騙消費者的情況將得以改變。昨天,北京市向全市推行新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租賃中的問題,一一作出規定。
此次由工商局與房地局聯合制定的合同文本分為兩種:由出租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的《房屋出租居間合同》、由承租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的《房屋承租居間合同》。該
合同文本針對目前房屋租賃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從8個方面作出規定。
對于現場看房問題,該文本首先規定了經紀機構陪同租房人看房是其基本義務。而對于是否交看房費,規定由委托人和經紀雙方協商決定,不再是以往中介一家說了算。收費的時間也由看房前改到了看房后,收取的不再是押金,而是成本費,即為看房發生的實際費用。同時,為避免不法中介故意介紹不合格的房源,合同還規定,如房源不符合委托人提出的條件,委托人可有權拒付成本費。
同時,對于糾紛較多的傭金問題,規定把實際月租金作為傭金收取的標準,具體百分比雙方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100%,且傭金只能在成交后收取。沒有成交的,如果不是因為中介的責任,中介只能收取先前商定的必要費用。
此外,該合同對于成交的條件、私下交易問題、房屋條件問題、資料核實問題及誠實經紀問題,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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