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售樓廣告不能再信口開河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糾紛的有關指導意見,向開發商們發出警示:售樓廣告必須“說得到,做得到”,否則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近年來廣東房地產糾紛案逐年上升。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共審理此類案件4425件,標的金額近40億元。為此,省高院出臺了《關于<合同法>施行后認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
針對當前售樓廣告良莠不齊的狀況,《意見》對開發商所做的售樓廣告的約束力作了明確規定。商品房售樓廣告的內容沒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向購房者提供優惠條件或贈送禮品的許諾;
2、對商品房外墻或共用部分裝修標準的告示;
3、對商品房各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質量的陳述;
4、對商品房周圍環境質量作出的具體明確的公建指標的說明;
5、其他載有明確指標的說明。(黃熹 張慧鵬 廖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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