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記者賴顥寧 通訊員張慧鵬 廖新科)廣東省高級法院日前正式向全省法院下發《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出于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加強廣東農村集體土地管理,限制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意見》明確規定,對于未經依法批準,在農用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出讓、轉讓、出租合同一律無效,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將互相返還,土地返還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復耕。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后才能確定其財產權益關系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將農村集體土地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的,包括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均將被法院判為無效。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受讓方、承租方已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的補償。受讓方、承租方沒有實際使用集體土地致使土地閑置的,土地閑置費應作為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大小進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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