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1日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規。為什么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司司長謝家瑾介紹,原《條例》實施10年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導致房屋所有人對拆遷的積極性不高,甚至產生抵觸情
緒;二是原《條例》規定的安置方式單一。主要以實物安置為主,缺乏選擇的余地,導致被拆遷人遲遲不搬,影響拆遷進度。拆遷戶多采取租房或擠住親戚家里過渡,很容易出現由于資金無法落實導致逾期不遷,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質量、環境與被拆遷人期望值不一,引發拆遷糾紛。沈陽市曾一度有13萬人在外過渡,最長的過渡期限達8年;三是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實踐中引發許多難以處理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人口流動頻繁,戶口變動情況復雜,按戶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上海市反映,凡是要進行改造拆遷的地區,在短期內,人口一般都要增加20%,有的8平方米的房子,戶口卻有十幾人;四是原《條例》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明晰。強制拆遷的條件比較模糊,手續復雜,操作性差;五是原《條例》對拆遷單位的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由于拆遷單位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孫玉波
幾項主要修改
一、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將拆遷補償的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本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二、明確了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重點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將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的租賃行為作為拆遷法律關系的從屬關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在簽訂拆遷協議之前,能夠解除租賃關系的,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在租賃協議中約定拆遷解決辦法的,從其約定。
三、增加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新《條例》規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解除不了租賃協議之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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