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出招追收地價款
廣州市政府日前成立由國土房管局、計委、財政局人員組成的“追收拖欠地價領導小組”,加大力度,清繳拖欠地價款。逾期不交每天罰款千分一
根據廣州市政府的最新規定,今后即使是因政府因素如城市規劃、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建設、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未能按期繳交土地出讓金的,也要經市計委、市財政局與市國土房管局3個部門聯合審批方可給予延期,其余的必須嚴格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期限繳付。對未經批準逾期交納的,按每天1‰比例計罰滯納金。
陳年舊帳也交滯納金
對于2001年7月1日前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地塊,政府按以下原則追繳地價款與滯納金。
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繳清拖欠地價的,對在2000年4月1日前到期的欠款,按繳款時銀行貸款利率×(1+10%)標準計罰滯納金;
2000年4月1日后到期的欠款滯納金,逾期3個月內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罰;逾期4—6個月內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罰;逾期7—12個月內的,按每天0·5‰的標準計罰;逾期超過一年的,按每天1‰計罰;對在2001年12月31日后依然未繳交的,按每天1‰計罰。
抵押物業還債
開發商以尚欠地價款的已建成物業向銀行抵押貸款用作繳交土地出讓金的,在作出以此還債承諾并提供銀行的同意證明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可以同意辦理手續,但貸款款項出帳時,要直接將繳交的數額劃入土地出讓金帳戶。
對于拖欠出讓金與滯納金數額較大的,將根據開發商資金狀況,允許先行繳清出讓本金,并可按已繳出讓金的比例,核準商品房預售面積。但要求必須同時建立監控帳號制度,由開發商具結,按一定比例從監控帳戶中扣繳滯納金額。
無錢可還收地清盤
對超過開發時間且拖欠地價款并還未開工建設的,將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按“閑置土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即使是樓盤已經封頂,但開發商不繳付地價款的,同樣要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知照市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停辦這些開發商相關手續。如開發商仍不配合,將在媒體上曝光。
對于嚴重拖欠而又無力繳付地價款的開發商,可以同意其將未繳清地價部分物業招標拍賣變現,所得款項首先用于清償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和滯納金。
申請強制拍賣財產
部分發展商若不愿意清盤而政府催收地價款無效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其現有的其他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款項首先用于清償欠款與滯納金。
對于逾期不交地價款的開發商,不再審批其新的開發用地或以項目公司名義開發新的用地。文/穗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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