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香上海報道
“這個官司我贏定了!”在上海市經(jīng)建律師事務所工作的馮艷容在接受《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記者采訪時顯得信心十足。馮艷容因購房辦理抵押貸款保險時被要求一次性付保費而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浦東分公司送上法庭。
這是一起關系到上海66萬貸款買房投保人切身利益的的官司。而法院的判決將直接影響到現(xiàn)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實施辦法,從而影響到被保險公司視為“香餑餑”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市場。
房產(chǎn)抵押貸款保險究竟怎么付
根據(jù)保險常識,保險期在一年以上的,保險費是按年,有時甚至按月支付的。就在當事人馮艷容提供的與人保簽訂的格式合同保單中也沒有一次性付清這一欄,而是將“保險費每年人民幣(大寫)共”一欄中,但在辦理保險時,業(yè)務員當場將“每年”兩字劃掉,所填寫的金額由每年的數(shù)字改為一次性付清的總保險金額。
對于該項保險的具體條款的質疑,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會眾口一詞地回復:買房貸款先保險是統(tǒng)一規(guī)定,銀行要求;條款雷同,一次付錢則是行業(yè)規(guī)矩。
去年12月21日,馮艷容在辦理抵押貸款手續(xù)時,被告知貸款期為24年的房產(chǎn)抵押保險共計2917.20元要一次性付清,否則不予辦理抵押貸款手續(xù)。但《上海市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1996年4月1日頒布)第八章第27條明文規(guī)定:“保險費按保險公司規(guī)定確定,保險費按年支付。”據(jù)此馮艷容認為保險公司構成侵權,遂提出上訴。馮艷容認為,保險費應該可以逐年支付。
幾乎與馮艷容同一時間,另一位投保客戶,復旦大學教師俞宙明也向法院提出類似訴訟。指控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交易優(yōu)勢地位,制訂不公平條款,非法侵占投保人合法權益”,無償占有了自己未來30年的利息收益。
一家保險公司業(yè)務管理部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如果逐年收取保費,在現(xiàn)在的技術條件下,保險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yè)界人士告訴記者,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用保險術語來說叫“躉繳”,隨后就開始還款。隨著時間的推進,貸款人欠銀行的錢越來越少。如果說貸款人在銀行有70%或者80%的貸款,擔保100%的房產(chǎn)是合理的,那么只有10%的貸款時,還要擔保100%的房產(chǎn)就不是很合理。銀行的風險逐漸減少,貸款人為銀行承擔的風險為什么不能逐漸減少呢?
有折扣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
如果說保險費的收取是公開的貓膩,保費的折扣則完全是暗箱操作。。一位徐先生在辦理抵押公證時,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告知:“一次性付清可以打8折。”體現(xiàn)形式是將保險年費率從萬分之五改為萬分之四。一位銀行界人士甚至告訴記者,如果有關系的話,甚至還可以打到7折甚至更低。
復旦大學退休教師任志強、常士旭今夏買房貸款辦保險前,按發(fā)展商的再三關照要求打折,可保險公司的回復卻是“豈有此說”,即便一旁的房產(chǎn)公司業(yè)務員有名有姓地作證“前幾天陪來的客戶是打了折的”也無濟于事。就連辦買房公證的人員也奇怪:“你們的保險費在相同房價里是最高的”。
此項保險的不規(guī)范性還體現(xiàn)在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不同保單。此外還有傳言,各保險公司間為了爭搶保單,紛紛給銀行30%-50%的回扣,但是還是要按照100%的保費金額繳稅。而拿到高額回扣的單位,卻僅僅出一張收據(jù)就可以了,這就給私設小金庫留下了余地。而由于這項保險已成為部分銀行和保險公司穩(wěn)定收入的重要來源。雖然房屋抵押貸款必須買保險是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而由于內中存在這些“好處”,不少按揭銀行便違反了不能指定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而是根據(jù)各保險公司提供的手續(xù)費高低來指定。
對于這些傳言所說的貓膩,記者求證時,銀行和保險公司都予以否定。但投保人沒有選擇保險公司權利,一般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辦理該項保險業(yè)務,卻幾乎是上海所有投保人所面臨的事實。
住房貸款保險存在有無必要
住房抵押貸款必須要有相應的擔保,這是依據(jù)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訂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guī)定: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xù)。《上海市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第23條也規(guī)定:借款人應按貸款銀行指定的險種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辦理抵押物保險。
按照銀行的解釋,要求借款人進行財產(chǎn)保險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風險。但有專家指出,銀行在辦理按揭時,已要求房屋作為抵押,再要求購房者買保險,這樣做似乎不合情理。
有法律專家指出,買保險,是為了給自己規(guī)避風險。可買房人投保,保的卻是銀行貸款的風險,《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與在其后國家頒布的《保險法》明確的投保自愿原則存在相悖之處。
因此,有人提出:倘若這種強制保險的前提是為了保障銀行的貸款風險,那么讓銀行自己出資投一份“貸款風險險”豈非更加合理?同時有人提出疑問,貸款買房,強行搭售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否有違《公司法》。
保險公司面臨還款壓力據(jù)最新了解,針對上海住房險存在的種種問題,有關方面正在醞釀改革。據(jù)了解,正在審議中的上海個人住房保險改革方案,將承保的責任范圍擴大到借款人若死亡或傷殘,保險公司將按一定標準承擔還貸保險責任,同時保費適當下降。
上海市保險同業(yè)公會烏通元先生表示,這次的調整決不僅僅是費率降低。原來保費是根據(jù)住房價格制訂的,現(xiàn)在將由消費者的貸款余額決定,如果貸款余額逐年下降,保險公司將計算利息因素,同步下降保費。他說,所有的調整都是從考慮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fā),至于具體條款還在商議之中,不能公開。
然而眼下,保險公司所面臨的一個最直接的壓力就是,一旦上海的2個市民贏了這場官司的話,上海的66萬貸款買房投保人,以平均每人房子價值30萬元、貸款20年、保險年費率萬分之五計算的話,涉及保險總金額高達近20億元人民幣。如果他們都通過各種途徑提出類似請求,返還多收取的保險費,這樣,保險公司將直接面臨巨大的還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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