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因 儲有明
本報訊 市民用積蓄買了房子,如萬一有急用,手頭沒有現金怎么辦?按照國家經貿委近日頒布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亟需現金用的市民,只要把屬于自己的產權房送進“當鋪”,現金便滾滾而來。
據了解,抵押給典當行的房屋必須是沒有權屬爭議的產權房,而且除房產所有人外還需征得年滿18歲以上的家屬或同住人的同意。抵押期自1個月起至6個月不等,如需長期抵押的可每逢6個月轉一次期。至于抵押的金額根據典當行專職的房屋評估師評估,最后按評估價的50%—90%協商質押。在此過程中,抵押人還需負擔評估費、保險費等必要的手續費用。還貸時,每月按抵押款總額的3%收取費用。需要說明的是:抵押的房產必須是空關無人居住的。
過去抵押物絕當后,典當行即可自行變賣,現在為兼顧抵押者與典當行雙方的利益,改變了過去“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據絕當物的實際價值和各種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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