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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生:經濟學視野下的腐敗現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6:05 《經濟導刊》
文/李正生 在經濟學家看來,社會上的每一個人,上至達官貴人下至販夫走卒,都是具有私人利益目標的經濟人,他們通常全將比較成本——收益作出理性的選擇。因而當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產生錯位和背離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的腐敗行為便有可能發生。 腐敗成本低而收益高 經濟學認為,任何人類行為的選擇都伴隨著相應的成本效益計算,在腐敗活動中,包括政府官員和行賄者在內的當事人都是通過私人成本和私人受益的比較而做出決策的。政府官員的經濟人角色是導致腐敗的心理根源,我們要根治腐敗就必須加大其腐敗成本,減少甚至消滅其腐敗的收益,使得他們不愿意、不敢于、不可能通過腐敗來謀取私利。 我國目前之所以會存在大量的腐敗現象,究其原因就是腐敗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卻很高。導致腐敗成本低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舉報率與立案率偏低,使腐敗分子心存僥幸而恣意妄為。目前群眾所舉報的腐敗案例概率與社會上實際存在的腐敗風氣相差很大,有些舉報雖然比較具體但由于種種原因卻不能立案。(2) 成案率低使腐敗分子不能及時得到懲罰,在執法上過于手軟,黨、政紀處分中嚴重警告以下偏多;司法機關進行的刑事處分中判緩的偏多。(3) 說情風、關系網的干擾使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查而不處,處而不嚴。更有腐敗官員以腐敗收入賄賂有關領導干部,使違紀者逃脫黨紀國法的制裁。(4) 辦案手段的落后也造成了違紀的低成本、低風險。腐敗分子作案手段越來越智能化,而檢查機關的辦案手段卻主要還是采取以政治攻勢為主的辦法,這顯然落后于形勢的發展。 產權結構不明晰,政府權力過大 產權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包括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以及交易權等多項權能。產權理論是研究在資源短缺的條件下,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確定產權結構來協調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降低交易成本。不同的產權安排對社會經濟結構的影響不一樣,同時不同的產權安排也將對政府官員的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諾思曾指出:“私有產權能對政府行為形成一種制約,而過大的公共領域必然會增加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對于轉型期的國家,在體制轉軌過程中,行政權力的架構發生了本質的變化。政府在市場化進程中一方面確實通過改革減弱很多行政權力,但另一方面市場和社會并沒有充分發展起新的協作模式,以彌補這種框架所形成的制度缺陷或制度真空。由此政府與市場的職能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交織在一起,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現象還大量存在。一些黨政機關和權力部門經商辦企業,直接參與經營活動,成為非正規的市場經營主體。這些現象的出現與沒有嚴格劃分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沒有明確的法律去規范他們的界限和范圍有關。致使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社會領域和政治領域不分,高度一體,政府成了“萬能政府”,統治一切。 政府制度供給與社會實際制度需求不平衡 從供求關系來看,制度均衡就是制度供給適應制度需求”。①然而我國目前在腐敗問題上明顯存在著制度不均衡問題。一方面,制度供給小于制度需求致使腐敗發生。如檢舉機制不完善,法紀松弛,懲治不利,執法不嚴,使得腐敗勢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制度供給大于制度需求致使腐敗發生。我國目前大量政府規制的存在就是制度供給過剩的表現。規制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可以培育公民尊重法理權威和規則的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規制也會產生經濟租金。 政府規制與腐敗之間的聯系有三個鏈條:其一,政府規制權干預市場形成了大量的尋租機會。在激烈的競爭中,企業在技術和管理上的創新帶來的壟斷地位不容易長期保持,然而政府干預市場形成的經濟租金可以長期保障企業的超額收入,這就誘發了企業家為了獲取或保持政府給予的壟斷地位而爭相向政府官員行賄的動機。其二,政府規制基準模糊,掌握市場準入資格認證權的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人們對資格認證的結果不可預期,更強化了爭相賄賂政府官員的心理。在模糊的市場準入資格認證基準面前,能否獲得政府認可完全取決于政府官員的態度。近20 年來,我國隨著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事項的日益增多,對政府官員賄賂的成本在不斷加大。其三,政府規制程序復雜,不透明。政府官員以各種借口拖延批準市場準入許可。人們普遍感到要推動一項事業必須面對非常復雜的市場準入制度和繁多的手續,而用賄賂作為潤滑劑可以大大提高政府辦事的積極性。而且賄賂官員還可以使非法行為變成合法行為,可以一次性解決很多難題。 反腐敗的有效措施 建立契約經濟,降低交易成本 建立市場經濟的關鍵是要建立契約經濟。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守契約的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價交換等規則。政府作為人民群眾的代理人,與委托人人民群眾之間可以看作是一種契約關系,人民將權力賦予了政府,政府必須遵守契約,合理公正地行使權力。建立契約經濟中的政府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建立信用政府,二是建立法制政府。 加大反腐敗的制度供給,減少引發腐敗的制度源 我國行政腐敗的發生主要原因是現行制度上的不均衡,對政府官員約束的制度供給不足,而對擴張其權限,限制市場主體的某些制度又過分供給,這些都成為了腐敗的制度源。“以制度創新根治腐敗就是通過制度制約把以尋租為特征的腐敗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首先加大反腐敗的制度供給。第一關,應完善問責制,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有法可依。10年來我國起草、制定了3000多項黨風廉政法律法規和制度。 其次,減少可能造成腐敗的制度來源。我們要規范政府權力,減少政府規制。首先應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在立法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條件、運用的范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的確定標準等做出準確、科學的規定,以便于具體操作起來能夠適度把握,減少主觀隨意性。其次,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簡化市場準入。應當繼續清理審核精簡國務院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大力推進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到改革的上下銜接和協調。而應當使企業和公民真正受益。可以設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咨詢委員會,吸收企業界和各界民眾代表參加,按照民意改革呼聲最高的審批事項,使改革符合社會的實際要求。 大幅度提高腐敗的各種成本 首先,增加對腐敗行為的罰款,加大追查力度。我國在對腐敗行為進行懲處的時候,很少利用罰款手段。在許多大案的查處過程中,當腐敗分子被緝拿歸案時,發現他已經將腐敗所得揮霍一空,國家遭受了巨額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在許多案件中,由于腐敗者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額較小,在追回腐敗所得之后給一些紀律處分就算結案了,腐敗分子并沒有受到什么實質性的懲罰,這必然會鼓勵其他公務員的腐敗行為。此外,對于行賄者的經濟處罰力度也不夠。腐敗是骯臟的權錢交易。中國官員腐敗典型案例表明,經濟收益較高的一方是行賄者,“以少取多”,即所謂的“送去一只雞,換回一頭牛”。必須加大對腐敗官員的經濟懲罰力度,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還要進行罰款。目前,腐敗官員越來越多地將其腐敗所得隱藏到其家庭成員或親朋好友的賬戶中,這樣,他們在受到懷疑的時候,就可以聲稱對這些財產不具有支配權,從而使得國家無法追回這些非法所得。近年來出現的另一個趨勢就是將腐敗所得轉移到海外,利用瑞士等國的銀行保密法作為護身符,隱藏腐敗所得。于是,在出獄之后,甚至在入獄期間,他們及其家庭又可以享用這些非法所得。既然腐敗公務員的家庭從他的腐敗行為中獲益,他們就必須與腐敗的公務員一起承擔對腐敗行為的經濟處罰成本。 制造輿論壓力,增加腐敗者的精神成本。腐敗的公務員有兩種精神成本,一是可能被發現的心理負擔,二是被發現或被懲罰之后的“臭名遠揚”,“身敗名裂”,這些正是他們為腐敗所付出的“精神代價”。當公眾和社會對腐敗的政治壓力與日俱增時,他們的精神成本會相當高。使他們付出高昂精神成本的最重要措施是將行賄者和受賄者信息“公布于天下”,即對腐敗分子的罪行予以公開,從而對犯罪分子及其家庭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對一些國內外關注的大案要案要予以公開審判、公開披露和公開報道,不僅要使貪污者經濟受損,而且要使其承擔名譽損失;不僅使其個人名譽受損,而且使其利益相關者名譽受損。 (作者為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法學副教授,華中科技大學在讀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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