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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反跨國壟斷不妨向巴西學幾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8:01 大洋網-廣州日報
在反壟斷實踐中,查處跨國壟斷并收取罰款的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面對這種不公正的財富轉移效應,看到巴西也能積極運用反壟斷工具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還能夠無動于衷嗎? ——梅新育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現在中文頗為熱門,不知道羅氏(ROCHE)、巴斯夫(BASF)和塞諾菲·安萬特(AVENTIS)三家跨國制藥公司的頭頭腦腦們是否學過這樣的中國俗話;如果學過,面對巴西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前幾天就維生素壟斷案向他們開出的罰單,他們也許會產生格外的共鳴吧! 維生素壟斷案本是發起于20世紀90年代的老案子,在美歐早已以巨額罰款而告終,并且創造了當時美歐反壟斷罰款金額的最高紀錄。由于蒙受重創,羅氏公司于2002年將維生素業務轉讓給荷蘭帝斯曼(DSM)公司。1999年美國就此案判決后,巴西開始了相關司法調查,經過8年調查,巴西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近日宣布,羅氏、巴斯夫和安萬特三公司在巴西結成維生素壟斷聯盟,三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1995~1998年間每年在圣保羅會面2~4次,互相交換信息,以限制供應的方式抬高維生素A、維生素B2、維生素B5、維生素C和維生素E的銷售價格,損害了消費者利益,該委員會將對這三家公司處以總額高達近千萬美元的罰款。 巴西人的罰單已經開出了,但給我們的思考卻是長久的。競爭法規(即反壟斷法規)在成熟市場經濟體有“經濟憲法”之稱,目前全世界已有大約100個國家/地區頒布了反壟斷法。競爭法規本屬國內法規,在國際經貿實踐中,產生了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轄問題,一些國家也在尋求將競爭法規納入雙邊、區域和多邊貿易體系,“貿易與競爭”一度被發達國家推動納入多哈回合談判備選的“新加坡議題”。 2005年以來,由于我國維生素C和鎂砂出口商相繼遭到美國企業的反壟斷起訴,競爭法規已經成為我國頗為關注的貿易爭端新領域。問題是,與其他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們的關注絕大多數是從被動的應對角度出發的,很少考慮到主動的應用。目前已經處罰的國際卡特爾案基本上都同時橫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而且在競爭法規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西方跨國公司壟斷市場問題更加突出,這在我國的跨國公司市場壟斷之爭中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換言之,國際壟斷企業從發展中國家掠奪的壟斷收益更高。但在反壟斷實踐中,查處跨國壟斷并收取罰款的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20世紀90年代,全球共發現了39起核心卡特爾案件,涉及31個國家,包括8個發展中國家,但這些案件基本上全部由美歐查處并收取罰款,涉案發展中國家雖然受損嚴重,但除了巴西之外沒有任何反壟斷行動。發達國家反壟斷機構在對這些跨國巨頭確定罰金額度時,也是以其全球收入為基礎計算的,這無異于任由少數發達國家擅行“私刑”,將本應歸發展中國家所有的賠償據為己有,進一步加劇國際收入失衡。 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歐不約而同地大大加強了對反壟斷案的罰金力度,罰金數額屢屢創造天價紀錄。1999年11月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維生素案作出的判決中,瑞士羅氏、德國巴斯夫、日本武田化學工業公司等跨國公司總共向受害者支付了15億美元損害賠償。2006年全年,歐盟對7起壟斷案件被告處以罰款,罰款總額高達18.4億歐元,創造了歷史最高紀錄。今年以來,歐盟反壟斷機構表現頗為強硬。2月,對多家結成價格同盟的大型電梯企業開出近10億歐元罰款,創造了迄今歐盟反價格卡特爾罰單金額的最高紀錄;3月,他們又宣布已指控多家平板玻璃(主要用于建筑業)生產廠商結成價格卡特爾操縱市場價格。 面對這種不公正的財富轉移效應和外資壟斷國內市場的威脅,看到巴西也能積極運用反壟斷工具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還能夠無動于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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