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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盛洪:壟斷是一種掠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8:43 新浪財經

  

盛洪:壟斷是一種掠奪

新浪專欄作者盛洪。(新浪財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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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洪,1954年生于北京,1983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1986年和1990年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相繼獲得經濟學碩士和經濟學博士。現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山東大學經濟研究中心教授。盛洪對經濟學各領域有著廣泛的興趣。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他先后致力于宏觀經濟理論和中國宏觀經濟問題的研究;產業經濟理論和中國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度的結構 、起源和變遷的研究;文明的沖突、融合與整合問題的研究;上百篇研究成果分別發表在各種學術刊物上。

  1月22日-1月28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盛洪。----編者按

壟斷是一種掠奪  1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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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 盛洪

  壟斷企業的平均工資到底有多高?無論是勞動部步正發副部長說的一般企業的2~3倍,還是《21世紀經濟報道》載文說的6~7萬元一年,都還只是冰山一角。因為可以想見,這是在人浮于事基礎上的高工資。據一份研究報告,中石化的員工人數是國外同等規模企業,如意大利的埃尼集團的15倍。這說明了什么?

  人們通常將官員腐敗與收入分配不公聯系在一起,這顯然沒錯。然而腐敗是一種非法行為,法律威懾使腐敗只能是一種非系統性錯誤。人們很少注意,影響收入分配更為嚴重的是壟斷利益集團“合法的”侵奪。由于是為一個集團爭取利益,力爭者并無負罪感;這些部門又多處于資源稀缺且具有戰略性的領域,在爭取本部門利益時又可以打著國家利益的旗號;又由于我國的憲政缺陷,行政部門有實際立法權,通過發布一紙部門“意見”就可以將壟斷權拿到手。例如在石油行業中有一個“38號文件”,就是一個沒有經過立法程序、但賦予中石油和中石化巨大壟斷權的“部門意見”。其借口只是中小煉油廠技術差和成本高。

  有了“合法的”壟斷地位,壟斷企業可以一只手伸向消費者,另一只手伸向國庫。據一項研究報告,石油資源國政府占總利潤的所得份額,包括礦區使用費,利潤油分成和稅收,在發達國家(如美國)約為60~70%,在發展中國家約為75~85%,個別國家高達90%。而在我國,盡管利潤受到工資福利等成本的大幅擠壓,據中石油2005年財務報表,政府所得仍只占40%;據中石化2005年財務報表,這一比例也僅為54%。更為荒唐的是,盡管2005年中石化賺取了509億的巨額營業利潤,卻還從中央政府那里索要了100億元的補貼。如果按比較保守的70%的標準,中石油2005年的總利潤中應該有1357億元歸中國政府,中石化則應有318億元歸中國政府,且應取消100億元補貼。

  在另一方面,面對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壟斷企業的優勢更為明顯。例如隨著技術進步,電信服務成本在迅速下降,但價格卻沒有隨之而降。這歸因于受壟斷力量影響的價格監管;也歸因于電信巨頭們不時利用其壟斷地位和技術手段,阻止電信企業間的競爭,維持其高價格。有關專家指出,我國居民的電信消費占收入的比重高達7%,遠高于電信發達國家的2%。

  可以發現,只要一個產業存在壟斷,全社會,包括國庫和消費者每年就可能有數千億元的收入被侵奪;十個壟斷產業就會轉移走數萬億的收入。這相當于我國一年GDP的若干分之一,也相當于每一個中國人收入的不小份額被壟斷部門侵奪。這部分巨大利益,按照壟斷部門的內部規則分配。在壟斷部門,如石油部門,可以不問利潤是否努力所得,直接將工資與利潤水平掛鉤。當然也不要以為,在虧損的壟斷企業中工資就不會偏高。例如盡管國有銀行創造了數萬億的壞賬,也擋不住它的平均工資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7倍(2004年)。名義工資之外,還有包括以住房為主的非貨幣的高額福利。更不用說,在工資福利之外,還有所謂“職務消費”,包括出門開豪華公車,出差住五星級酒店;等等。

  由于擠占國家收入和消費者利益,即使壟斷企業的工資福利和職務消費等成本過高,也仍可能使稅后利潤虛高。如中石油2005年每股盈利高達0.75元,高于“正常水平”0.42元。這部分虛高利潤就變成了股東、包括外國股東的收入或權益。而在不上市的國有企業中,因為利潤歸企業支配,在進行了“正常”的投資之外,“利潤”還被以集體的名義投資于酒店、超市等“三產”。如果盈利則可增加福利又可掩人耳目;如果虧損,則并非自己心頭之肉。

  經濟學家一直將壟斷當作一個經濟問題,但壟斷帶來的分配不公的性質幾近掠奪。我們知道,“掠奪”這個將他人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在任何一個社會的憲政層次上都會被禁止,對于壟斷也是同理。在中國傳統中,行“壟斷”之事者被斥為“賤丈夫”。因而反壟斷是一個憲政問題。對于壟斷,解決的方法可以歸結為兩句口號:不壟斷就競爭;不競爭就管制。意思是說,反壟斷的最好方法就是制造它的競爭者;在自然壟斷實在無競爭者時,就由政府出手管制。根據這一原則,頒布一個禁止行政部門創設和維護壟斷權力的“反壟斷法”,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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