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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懷宏:梭倫改革的兩點啟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31日 18:25 《新青年·權衡》雜志

  文/何懷宏

  公元前594年,雅典人找到梭倫,希望他來擔任首席執政官,調解已經白熱化的窮人和富人的沖突。當時貧富懸殊,許多窮人不僅自身貧窮,還欠下富人的許多債,還不起債的人們有一些按契約成了“債務奴隸”,有一些則被迫逃亡異地,于是民怨沸騰。憤怒的窮人希望平分富人的土地和財富;而富人卻不愿意放棄自己得到的任何利益,一部分甚至驕奢傲
慢,貪婪無厭。激烈的沖突似已不可避免,而一旦陷入內戰則可能傾覆城邦。

  梭倫此時擔當這一重任,無法守成而只能改革,而這種夾縫中的改革應該說是很不容易的,但他成功了,不僅使雅典走出了困境,還奠定了此后雅典近兩百年繁榮興盛的根基。在此僅談一談梭倫改革的兩點啟示。

  第一,梭倫始終恪守中道。他沒有滿足平民的平分財產的要求,但下令取消當時所有的公私債務,這樣,至少使當時的窮困者不再負擔任何債務;同時不僅廢除了“債務奴隸”,也禁止今后任何以人身為擔保的借貸。這就防止了自由公民分化成主奴兩個階級。富人的借貸收不回來,財富當然要“縮水”,但他們已握在自己手中的財富卻沒有被剝奪,更無肉體被消滅之虞。這可以說是梭倫的“短辦法”、“快辦法”,是一種主要表現于經濟上的斷然措施,就如在沸湯上澆上一盆涼水。

  對此開始窮富雙方都不滿意,但慢慢也體會到它的好處。當梭倫獲得了雙方信任,被賦予立法大權,他就考慮他的“長辦法”了,這就是從憲法上規定,按公民的財產狀況將他們分為四個等級,四個等級都有選舉權,但只有前三個較富有的等級有擔任官職的資格。初看起來窮人的權利有限,他們不能擔任官職,只能作為公民大會的成員或作為陪審員來參與國政。但這兩種權利,尤其是后一種權利,在開始時似無足輕重,到后來卻證明是非常重要的,絕大多數的爭執最后都要經過這些陪審員來解決,包括高級官吏判決的案件,他們就漸漸成為法律和城邦的真正主人,而隨著經濟發展加“通貨膨脹”,實際上后來幾乎所有人也都有了擔任官員的準入資格。

  梭倫堅守中道是因為他對人性有一種透徹的認識。他在改革中雖然幫助窮人,但并不賦予窮人和富人兩方任何一方以道德上的優越性,他不討好任何一方。他知道富人固然常常是“為富不仁”,但窮人占有了財富也會同樣如此。過度積聚尤其僭取的財富像權力一樣會腐蝕任何人。他在自己的詩中寫道:“自由不可太多,強迫也不應過分;富厚如屬于沒有教養的人們,厭足就要滋生不遜。”所以“我拿著一只大盾,保護兩方,不讓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居優勢。”今天看來,他的那怕是暫時廢除信貸的經濟措施對現代市場社會來說可能會是過于激進乃至災難性的,而他的人分四等的政治主張在現代人看來又會是過于保守乃至反動的,但它們在當時的情勢下卻不失為中道之舉,因為重要的是其間所貫注的中道精神。

  第二,梭倫將個人的力量發揮到極致,而又使權力立足法律并重歸法治。梭倫一度取得了很大的、甚至是接近獨裁者的權力,窮人和富人兩方都曾力勸和想共擁他做大權獨攬的“僭主”,但他拒絕了。這其中當然有他自己的考慮,他說,在那個位子上固然好,但很少有人從那里和平地走下來。更重要的是,他將城邦的福祉看得比個人的權力更要緊,他自己也有自己在權力以外的愛好和所珍視的價值。

  所以,為了城邦的長治久安,梭倫把他個人一度掌握的很大權力和權威用在了制訂和落實法律制度上,他更注意的不是他在權位上會怎樣,而是他不在會怎樣。但梭倫并不是盲目地相信法律條文,他知道法律必須有各方利益和背后強力的支持。有人曾嘲笑他編訂的法律好象蜘蛛網,只能纏住那些落在網里的弱者,遇到富人和權貴就會被扯得粉碎。梭倫對此的答復是:當破壞協定對雙方都不利的時候,人們是會遵守相互間的協定的;而他正是要為公民們制訂這樣一種法律,使他們都明白,實行正義要比犯法有利得多。他不期望為雅典人制定“最好的法律”,而只是制定“他們愿意接受的最好的法律”。他也不主張數量和狀態的平等,而主要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正如他所說的:“我制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法律不能自行,還是必須依靠人,甚至在初期要依靠大的權威來建立和鞏固它,而擁有很大權威的權力者,是否能有長遠眼光和公正精神將人治引向法治,并以身作則地自覺遵守法律,的確又相當依賴于這一權威者的自身素質。法須持人方能力行,而人又須持法方能久安,這可能正是人治和法治的一種持久張力,而其健全的解決之道可能要依賴于各方面的有利條件配合,有時甚至依賴于幸運。的確,梭倫指向法治的改革成功不僅與其個人政治素質和魅力有關,也還依靠了雅典人當時已經比較尊重法律的民情,而緊隨其后的僭主庇西斯特拉圖又實際上執行了一條沒有梭倫的“梭倫路線”,這就更是梭倫立法的一種幸運了。

  何懷宏

北京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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