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文
中央下文將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列為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
中國政府的反商業賄賂戰車目前全速啟動。從2005年7月胡錦濤主席就商業賄賂問題作
出批示至今,反商業賄賂不僅首次被中紀委列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而且成立了由中紀委牽頭、22個部委參加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溫家寶總理在不到10天時間里就兩次部署反商業賄賂工作⋯⋯這一切充分顯示了政府對治理商業賄賂問題的高度重視。
要落實反商業賄賂,我們需要作好以下幾件事情:
準確定位“重災區”
最近,中央下文將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列為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除此之外,對外經貿領域也當列為重點治理對象。
究其起源,當前我國的商業賄賂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當初從境外輸入的產物,治理相對滯后,這也是我國商業賄賂問題日趨嚴峻的重要原因。而且,任何尋租者都必須考慮與怎樣的企業“合作”才能加大監管部門查證的成本,從而降低敗露的風險。在這方面,民營企業優于國有企業,外地企業優于本地企業,外資企業優于內資企業。
在實踐中,有媒體指出,我國調查的腐敗案件中有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雖然這個數字未必精確,但從早年的原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鐵英收受港商巨額賄賂案,直到近年敗露的朗訊事件、花旗任克英事件,已經連續不斷地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有效堵塞“漂白”途徑
在當前環境下,除了其它國家常見的一般洗錢手段之外,我們尤其應當重視通過國有企業和其它公有制企業改制方式進行的洗錢。
通過商業賄賂把好企業做虧,然后以非法所得廉價收購該企業,當事者可收抹煞犯罪證據、低成本侵吞資產獲得雙重利益。
在實踐中,原江蘇張家港市市委宣傳部長范平借主持企業改制之機洗錢,就是一典型案例。因此,在國企改制中,虧損企業管理層不得直接、間接參與收購,收購者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這兩條必須嚴格堅持。
完善相關法律
這種完善一方面體現在擴大反商業賄賂犯罪的適用面,如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犯罪行為主體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對事業單位的個人缺乏制約;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明確界定和適度擴大商業賄賂犯罪的定義。
當前我國學術界風氣不正,許多專家被資本收買,諸如“自行車污染重于汽車”之類謬論層出不窮,某些行業的知名專家還主張用美國相關企業標準取代國際標準作為我國國家標準,或是為欺詐性產品、服務做正面宣傳。如果說諸如“自行車污染重于汽車”之類謬論還不至于直接造成實際的損失,那么,后兩種行為卻能夠直接給社會造成經濟損失,擾亂市場秩序。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學術紀律之外,對當事“專家”以接受商業賄賂論處,也許是又一種可行的辦法。在長期內,我們也許可以考慮是否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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