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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聲中的經濟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0日 15:42 中國寧波網

  “爆竹聲中一歲除”,用燃放煙花鞭炮的方式辭舊迎新是我國承傳千余年的傳統民俗。南朝梁宗檁編撰的《楚荊歲時記》記載:“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雞鳴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兇臊惡鬼”。因此,燃放鞭炮也是我國民間驅鬼避邪祈盼吉祥的狂歡符號和文化象征。

  自打上世紀90年代起,包括北京在內的大部分城市實施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偌大的城市沉寂成“這里的黎明靜悄悄”,但缺少了鞭炮聲的春節,似乎也沒有了年味,也遠離了喜慶。

  去年北京市人大通過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丙戌狗年,首善之區迎來了一個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新春。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雖說在政府的燃放規定提出了限時間、限地點、限品種的具體法規,可真正實施起來,就像“刺槐作棒槌——覺得扎手”。就拿我居住的小區來說,地處南三環,本屬于限放區域,可從臘月二十三起,家家戶戶,幢幢樓前,鞭炮聲便不絕于耳。到了除夕更是火樹銀花,鞭炮齊鳴,震耳欲聾。要說動靜有多大,還真不好形容,反正隨著鞭炮陣陣,門窗亂響,小區院內停放的汽車也嗚嗚長鳴。家里要是有心臟病的,有臥病在床的,有老年人怕響動的,面對這樣高分貝的“春節序曲”,想打算清凈安生,沒門!

  老百姓日子紅火,心氣兒舒暢,點煙花放鞭炮,圖個喜慶熱鬧,盼個吉祥安康,也是人之常情。可有一樣,既然政府順應民意,尊重傳統將“禁放”改為“限放”,作為公民就應該身體力行地遵守,而不能我行我素。中國有句古語: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此話是講凡事都要有個規矩,都要有一個約束自身行為的規則。如果缺少了這些規則,無論是社會生活或是經濟交往就失去了準繩,社會的正常秩序就會發生混亂,其結果,只能給公眾帶來損失,給社會造成破壞。

  由此筆者想到了西方制度經濟學家曾有個精彩的比喻:每個人不過是一只拴在樹上的狗,制度就是拴住狗的繩子的長度。正如繩子的長度決定了狗的活動范圍一樣,制度也決定了人的行為選擇余地。

  1973年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出版了《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憑借此書他榮膺1993年

諾貝爾經濟學獎。在該書中,諾思論述了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要觀點。諾斯認為,制度是比較寬泛的概念,簡而言之是“一種涉及社會、政治和經濟行為的規則”,是調整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有些規則是成文的,并有專門的權力機構保證實施,譬如法律、法規、政策、契約等等,這些被稱為正式制度;有些規則是無形的,譬如倫理規范、價值觀念、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等,這些被稱為非正式制度。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之所以存在是人類自身發展演化的結果。人類經濟活動總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生產性活動,即人與自然界發生關系的活動,另一類就是交易活動,人與人之間發生經濟關系的活動。人與人之間有經濟活動關系,就會產生交易和交易成本。就拿燃放煙花爆竹來說,肯定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部分A居民為了滿足自己的偏好,愿意燃放煙花爆竹。而另一部分B居民則與之相反。如果為了滿足A居民的這種偏好,這部分B居民就要付出犧牲安靜,忍受污染的代價,也算是為了維持人際關系的一種成本付出吧。由于小區內的空間屬于公共資源,雙方都有使用權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B居民就需要與A居民協商,這便是一個交易過程。為此,B居民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例如時間、精力,甚至是茶水和香煙與A居民談判,以換取一個靜謐的環境。如果A居民愿意放棄自己燃放鞭炮的權利,則交易成功,否則交易失敗。

  如果考慮到A居民不只一戶,這種交易恐怕成本更高,因為只要A居民中的任何一戶不同意B居民的意見,交易便無法完成。同時,即使是B居民中,行動也不一定統一,由此也會加大交易成本。盡管說B居民都受到燃放鞭炮的侵擾,但真正出面與A居民協商談判時,還是會有人心存“搭便車”的心理。談判成功,可以享受交易成果,談判不成功,不參加也不會增添損失。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靠人的覺悟與自律性,以及A居民的公德意識這類非正式規則,恐怕就難以解決上述問題。

  那么,有沒有更好的調節辦法呢?有,那就是需要一個權威機構制定一個規則。為了兼顧全體居民的需要,既要讓A居民滿足燃放鞭炮的樂趣,又必須讓B居民享有安靜的權利,因此就要規定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可以燃放什么類型和品種的煙花爆竹。一旦違反這些規定,要給予什么樣的懲戒。用這樣的方式來協調小區居民自身的權利,就會節約A居民與B居民之間的交易成本。因此,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制度源于交易成本的節約。

  但是,有了這樣的制度是否就可以萬事大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制度經濟學認為,人類歷史上任何制度都是針對人而設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礎之上。既然如此,制度的研究與制定就離不開對人類行為的分析。眾所周知,在經濟學家眼中,人都是經濟人,都有趨利避害的動機,參與經濟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并且人還有一種“機會主義傾向”。所謂“機會主義傾向”,就是指人在社會交往中都有一種投機取巧的傾向,為了自己的利益,一旦有可能就會試圖破壞規則,鉆空子。例如過馬路要走人行橫道,要遵守紅綠燈的指示。當有警察或有人監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遵守,而當沒人監督的情況下,就容易違反。因此,制定制度時就必須考慮到人會破壞規則,會鉆空子,就要提防搞“上有對策,下有對策”。

  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人們的經濟行為是受著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兩類制度制約。前者是由某些組織或某些人自覺和有意識地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則,以及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簽訂的正式契約。這些都需要依靠權威部門頒布實施,明文昭示,以得到國家權力的保障。而后者則是社會發展和歷史演進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不依賴人們主觀意志的文化傳統和行為習慣。

  歸根到底,它是一種文化環境熏陶出來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是一種社會文化傳統。盡管文化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是制度經濟學卻非常強調文化和整個非正式制度在制度建設和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健全與否,除了看它的正式制度是否完善意外,還要看它的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是否契合,和諧共處。

  就人的本性而言,其實是不愿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而作為現代社會則要求每個人必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這一切,就需依賴于現代化的塑造。因此,要想使正式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就要用先進的文化來改造舊文化傳統。

  新春的陣陣爆竹聲,不僅給人帶來歡慶與煩惱,而且也給人帶來了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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