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超
《法制日報》2006年1月12日第5版以《寫不出好的調研文章別想晉升》為標題,報道了一基層法院的作法:凡是晉職晉級人員必須提交兩篇本人撰寫的高質量調研文章。由院黨組成員和資審法官共17人組成評審小組集中研討,逐一測評,現場打分,將此成績作為法官晉職晉級的一個重要依據。兩年來根據此規定,結合法官的辦案數量、質量及綜合工作績
效,完成了對兩批23位一般同志晉副職和副職晉正職的推薦提拔重用。筆者認為,該院能夠從反映法官業務素質的一個指標——即調研能力和水平來考核認定法官業務素質,從而選拔出真正優秀的法官到重要的崗位上來,確屬務實之舉、科學之舉,立意可取——這不再多言。下面僅從其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談幾點看法。
首先,考核認定業務素質不能忽視其它重要指標。其它指標具體說來如下:原始學歷、思辯認知能力和往日法官工作績效。原始學歷和思辯認知能力方面:雖然“英雄不問出身”,但畢竟“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在體育界,有幾個冠軍不是正規訓練出來的?在醫療界,又有幾個名醫是完全自學成才的?說到此,還得再羅嗦一句,我國已叫停開考多年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醫學專業!因此,一般情況下,一個人的原始學歷就能反映出他的文化積淀和思辯認知能力;若是法律學歷,則能反映出他的法律文化積淀和法律思辯認知能力。而原始學歷低且在法官崗位上工作時間較短的優秀法官只能是特殊情況下的少數。再說說原始學歷低且在法官崗位上工作時間較長的法官,若不注重法律實踐總結和理論學習,又怎么能夠成為優秀法官呢?《法官法》修正案將法官任職資格中的學歷規格提升到本科的目的就在于此。往日法官工作績效方面:這可以從其辦案數量和質量等方面考核認定,原新聞中的法院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不再贅述。
其次,改變提交調研文章的直接目的。從報道中看出,提交調研文章的對象是晉職晉級人員,也就是說,提交的直接目的是晉職晉級。這個目的太功利!范圍也太窄!應提高對調研工作的認識——它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撰寫調研文章的目的定位為服務決策提高素質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人人參與,最終看誰的素質高,就提拔重用誰;而不是先圈定提拔對象,再考察其能否通過調研關。
第三、考核認定機制單一且不科學。一是考核認定主體單一。如果某篇調研文章能夠被一些信譽較好的權威媒體或者載體刊發,那就基本能夠表明這篇調研文章的質量較高,17人評審小組應予認定;二是調研文章來源和提交不規范。這是最大的漏洞——僅規定“必須提交兩篇本人撰寫的高質量調研文章”是遠遠不夠的:現目今“得益”于網絡之惠,抄襲現象更為普遍(“槍手”獨霸天下的時代一去不復),一些會的、懂的同志為省事、為追求高質量要抄,不會的、不懂的更要抄。因此,完全有理由做出如下改進:將“提交調研文章”改為事前不通知的現場撰寫調研文章;三是評主體組成人員不科學。應將評審組中的院黨組成員改為審委會成員,并增加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從專家學者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以及至少上一級法院中的相關審委會委員和資深法官作為評審小組組成人員,以提高評審小組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附錄: 主筆作者張東超簡介
以下為2005年9月以前的統計等情況。此后又在《法制日報》發表同類稿件2篇,《人民法院報》1篇,等等;2005年底又被記三等功,同時獲得三門峽市法院系統調研、宣傳、信息三個單項工作先進個人等獎勵。主要是由于我完成的稿件級別高、數量多(我完成5篇國家級、3篇省級,他人只完成2篇省級),使我院多年來首次獲得全省法院系統調研工作先進集體。
張東超,男,39歲,漢族,河南省靈寶市人,法官,雙學士,河南省法學會會員,陜縣政協委員。1989年于河南師范大學畢業后在陜縣從教,后經全國法院系統增編補員統一考試于1995年5月被錄入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審員(2000年3月)、審判員(三級法官)和辦公室副主任,先后在該院宜村人民法庭、原店人民法庭、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少年法庭和辦公室工作。
1997年以來連年受獎,共27次。其中優秀裁判文書獎2次(縣市級各1次);調研單項獎5次(縣級1次、市級3次、省級1次);記功獎3次(2002年和2003年三等功、2004年二等功);榮譽稱號獎3次(縣第九屆十大優秀青年、三門峽市青年崗位能手、三門峽市優秀法官)。
1999年9月以來,在省級以上平面媒體發表(含少數轉載)審判理論業務或法論文章31篇40410余字。其中《人民法院報》9篇3400字;《法律適用》1篇7600字;《人權》1篇960字;《檢察日報》、《中國青年報》和《半月談》各1篇;省高院雜志3篇;省司法廳雜志1篇。
另外,在有關主流網站發表(含轉載)了大量同類文章。其中《新華網》2篇;《人民網》4篇;《中國網》3篇;《中國法學網》11篇;《中國民商法律網》9篇;《光明網》、《中國法院網》《正義網》、《法信網》、《憲行天下網》、《憲政知識網》、《新浪網》、《搜狐網》、《河南報業網》、《紅網》、《中安網》、《東方法治網》、《東方法眼網》等均多篇;《東方網》、《南方網》、《千龍網》等均1-3篇。
在三門峽市綜合性月刊《砥柱》上發表同類文章8篇。該8篇文章分布在2004年第11期至2004年第8期之間,基本上每期必有,從而使我成為該雜志法理法論類欄目的重點知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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