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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張五常索要陳逸飛油畫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6:18 新聞晚報
□晚報記者周柏伊 通訊員胡瑜報道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訴陳逸飛繼承人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由于張五常沒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確曾在陳逸飛六副未完成畫作上簽字,也未舉證證實這六副畫的存在,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張五常出生于1935年,是知名的經濟學家,也是陳逸飛的生前好友。 張五常稱,陳逸飛早年因投資房地產資金緊張向自己借款150萬港元,雙方為此簽約確定陳逸飛以七幅油畫還債。之后因陳逸飛再次借款而又補簽了一份合同,陳逸飛在合約中承認增欠三幅油畫。由于陳逸飛并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油畫,雙方同意由陳逸飛繼續創作。 1998年,他與妻子到陳逸飛的畫室,陳逸飛將畫室中的油畫交由他挑選,他選中的油畫歸張五常所有。他從中挑選了六幅未完成的內容為水鄉風景的油畫作為自己的油畫,并在油畫的背面簽上“張五常”的名字,交還給陳逸飛繼續繪制。 2005年4月10日陳逸飛去世。張五常認為,自己在六幅油畫背面簽字后再將該六幅油畫交給陳逸飛繼續繪制時,陳逸飛對該六幅油畫已沒有了所有權,所有權應已轉歸自己所有。雙方之間應為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自己作為六幅油畫的定作人,而陳逸飛是承攬人,陳逸飛應繼續將油畫完成并交付給張五常。 但因陳逸飛去世,油畫無法繼續完成,承攬合同已經終止,故起訴陳逸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宋美英、陳凜、陳天,要求確認其對三被告持有的陳逸飛所作由其在背面簽名的六幅油畫擁有所有權并由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向自己交付該六幅油畫。 庭審中,張五常拿出了其與陳逸飛的兩份合約。 被告宋美英、陳天辯稱,陳逸飛去世之后,在陳逸飛的遺產中未發現張五常所稱的六幅油畫。只要張五常拿出充分的證據,愿意在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 被告陳凜辯稱,陳逸飛去世之后,三位被告在清點遺作的時候沒有發現張五常所稱的六幅油畫。陳逸飛與張五常在合約中約定陳逸飛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是1996年3月30日,由于時間久遠,對張五常的主張心存疑慮。 法院審理認為,張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證明其所主張的六幅油畫的存在。因此,張五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張五常對其所稱的六幅油畫擁有所有權,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1995年1月8日合約約定:“(一)陳逸飛現欠張五常油畫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之一幅,陳共欠七幅)。(二)以上七幅油畫,每幅不能小于八點五英方尺。(三)油畫以水鄉或風景為主題,要有陽光(陽光加霧亦可),且必須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張五常同意,陳逸飛可以其他題材之作品代替。(五)張五常有權不接受任何他不滿意的作品,而要求陳逸飛供給其他作品作選擇。(六)若陳逸飛在約定之時間內交不出張五常滿意之油畫,張五常可以每幅油畫三十萬港元之價值向陳逸飛收取現金。(七)全部七張油畫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清。每交一幅,張五常或其代理人將開收據給陳。沒收據不算。” 1995年11月17日雙方又約定:“(一)此合約為補充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陳與張所定之合約。(二)陳逸飛于此約承認,增欠張五常油畫三幅(與前約所欠合共十幅)。(三)所有條件與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之合約相同,唯增欠之三幅可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日之前交給張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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