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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話 完善擔保交易法律促進金融事業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3:55 金融時報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擔保法》的一些規定已不太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為此,制定《物權法》時,需要對《擔保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進行補充完善。對擔保物權進行立法有助于完善擔保制度,促進債權人權力保護和信貸市場發展,便利企業獲得更多的融資,從而促進金融事業發展。在《物權法》正充分醞釀之際,記者就擔保物權立法問題對三位嘉賓進行了獨家專訪

  主持人:本報記者 付平

  特邀嘉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吳曉靈

       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著名法學家 江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 扈紀華

  主持人: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我國目前金融改革的重點之一,應該如何理解擔保交易制度在我國金融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中的地位和作用?

  吳曉靈:經濟增長需要信貸的支持,企業發展需要融資。目前在我國實踐中,90%的擔保登記債權人是銀行。好的擔保制度不僅能夠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從而鼓勵銀行發放貸款,便利企業獲得更多的融資,還能促進金融產品創新,防范金融風險。

  如果動產不能有效地充當擔保物,擔保過分依賴于不動產,將會對經濟發展產生以下不利的影響:一是擔保資源更加稀缺,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貸款更難。三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融資能力差距更大,中小城市和廣大農村更難獲得發展資金,進一步加大城鄉發展差距。四是企業過度依賴不動產獲得融資,使金融更加依賴房地產,加大銀行風險。

  主持人:擔保交易如何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保障?

  江平:為了使擔保交易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保障,我認為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確保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以切實保護抵押債權包括銀行債權;二是增加擔保類型,探討在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普通債權和庫存商品之上設定抵押或質押的可行性;三是建立抵押權、質押權的流通制度,以適應金融產品創新和資產證券化的需要。

  關于抵押權的優先效力,現在爭論較大的有兩個問題。一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的以人為本。傳統概念上保障人的權利最根本的一點就是住房是不能隨便變賣的。但這一點如果針對抵押權則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個人用房子作抵押去銀行貸款,還不上貸款用抵押物變賣抵債,顯然應該是可以的。所以,為保障抵押權的實現,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對這一條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二是新《破產法》所涉及的抵押權的地位問題,即銀行的抵押債權和企業的勞動債權的優先順序問題。在一定范圍內的勞動債權應是優先的,但從世界范圍看也不是全部的勞動債權都優先,如果全部的勞動債權都優先于抵押權,那銀行將不敢貸款給企業。抵押在世界上被稱為“擔保之王”,即抵押權高于一切。在有些國家抵押權甚至高于公債權,即欠政府的稅。但在中國,抵押權能否優先于稅款或優先于欠工人的工資,現在看起來還非常難說。但過分的把抵押債權置于很后的位置,當然不利于抵押作用的發揮。這個問題非常復雜,但必須解決好。

  擴大擔保物范圍也是一個重要方面。比如說,現在爭論很大的一個問題是債權能否作為質押!段餀喾ā(草案)有一稿曾提到債權可以作為質押,但又去掉了,債權可以作為質押能夠擴大擔保的手段和方式,但具體在操作層面該怎么辦的確是一個難題。再比如,在討論《物權法》時,曾討論過浮動抵押權,即把企業的全部財產都作為抵押擔保,有的國家叫全產抵押,浮動抵押也面臨著很多問題,企業經營不善時該如何處理就是其中一個。

  關于建立抵押權、質押權的流通制度,《物權法》起草時,有人曾提出將抵押權分成登記抵押和流通抵押。所謂流通抵押即抵押物在抵押權不能實現時,可以變賣抵押物來抵債。因為從世界來看,抵押越來越走向流通化。另外,建立質押權的流通制度也是一個重要問題。

  主持人:擔保物權制度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扈紀華: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擔保立法工作才真正開始。1981年1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了定金擔保、保證擔保和有關留置權的內容。1986年4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保證、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種擔保方式。這兩部法律都只簡單表述了擔保的種類及其實行效果,在條文的具體運用上缺乏可操作性,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1995年6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擔保法》。將擔保方式分為三種:一是物保,即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質三種;二是人保,即以個人或法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三是定金擔保。并對各種擔保制度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但是,隨著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擔保法》的一些規定已不太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為此,制定《物權法》時,需要對《擔保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進行補充完善。2004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作為《物權法》(草案)中的重要部分,擔保物權以《擔保法》為基礎,從實際需要出發,總結我國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經驗,力求規范完善。

  主持人:法律的完善與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您認為此次《物權法》中關于擔保制度的完善對于我國經濟和金融業的改革發展有著怎樣的意義?

  吳曉靈: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金融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平臺。此次借制定《物權法》的時機,對我國擔保制度進行修改,非常必要。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金融市場化的步伐漸行漸快。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承諾的逐年兌現,外資紛紛進軍金融業,我國金融業的競爭不斷加劇,信貸市場面臨的壓力與日俱增。

  《物權法》最新稿草案中,新增加了存貨等企業動產可以抵押;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路、電網等收費權等應收賬款可以出質的相關內容,可以說是重大突破。存貨、應收賬款可以用來抵押、質押,極大地豐富了擔保物的范圍,提高了交易流動性和便利性。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有利于經營創新,拓展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貸款因過多依賴不動產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風險,降低不良率,提高與外資銀行競爭能力;從借款方角度而言,使欠缺不動產作為擔保物的中小企業可以獲得銀行資金,從而打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死結。

  主持人:您是否認為本次《物權法》中關于擔保物權的完善可以擴大債權人自主權,加強債權人權利保護?您認為今后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吳曉靈:對此,我持大力肯定態度!段餀喾ā肥俏覈睹穹ǖ洹烦雠_前的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的內容,對于下一步保護銀行債權人權利非常重要。去年世界銀行通過對全球145個國家的調查得出兩個重要結論,一是更好的擔保法律等于更多的銀行信貸;二是好的擔保法律能夠減少違約,降低利差。比較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國家得分較高,主要原因在于英美國家擔保法律體系相應比較完善,注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在我國,相當多的司法審判中,為了保護所謂弱者的權益,銀行權益被忽視甚至漠視。這種重保護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的做法實際上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就是保護信用機制,保護市場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對違約行為有一個確定的預期,違約風險才可以最小化。我一貫強調法律介入債權人保護領域的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金融機構需要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最新一稿草案增加了有利于保護金融機構權益的內容,我們感到開了一個好頭。在關注《物權法》草案討論進程的同時,我們也非常關注《破產法》修改稿中有關破產清償順序的規定。針對擔保債權清償排序問題,我們廣泛收集了國外民法、破產法以及有關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提出了擔保債權應優先受償的建議和意見,供立法機構參考?偟膩砜,中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已取得相當成就,但畢竟還有相當長的路需要走。我想,下一步,金融領域有以下方面的法制建設問題值得重視:一是不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問題;二是分業監管體制面對混業發展趨勢,不同金融產品如何定位,如何實施有效監管問題;三是金融市場化進程中法律的及時修改、廢止問題;四是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問題;五是金融犯罪的懲處力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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