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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志民:反壟斷法無法超越改革進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2:17 第一財經日報
衛志民 《反壟斷法》再次走進人們的視野。據媒體報道,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之后,《反壟斷法(草案)》有望在本月底表決通過。 自從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議程的這部法律,整整歷經13年。盡管經歷的時間比較長,但還有一些問題處于爭議之中。 一個問題就是,到底哪些產品和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然需要通過行政壟斷的方式來提供?在真正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只提供“公共產品”,就是那些私人企業沒有能力提供的,或有能力但沒有興趣提供的,或有能力有興趣但由政府部門來為社會提供更符合公共利益的產品和服務,除了這些少數的公共產品以外,市場在絕大部分領域都是富有效率的,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二十多年前下決心放棄計劃經濟的原因。 但由政府提供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由政府生產,而僅僅意味著由政府提供預算安排,政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合同外包、特許經營、補貼等方式由私人部門進行生產,而由政府設立政府企業的方式直接進行生產只是其中的一種選擇,而且應該是最后的選擇。 所以,《反壟斷法》應該明確規定政府參與哪些產品的供給,參與的具體方式是什么,是設立政府企業進行壟斷性的經營,還是合同外包、政府采購,還是政府補貼而由私人部門生產,還是政府特許私人部門經營。《反壟斷法》對真正的公共產品的壟斷性供給要給予反壟斷豁免。 對這些物品或服務的提供,《反壟斷法》還應該明確規定在這些物品或服務的提供上,哪些生產環節是可以引入競爭、向所有企業開放的,哪些生產的環節是需要由政府企業壟斷起來的。 而除此之外的所有經濟領域則要用法律的形式保證向所有的企業開放,保證他們能夠依法進行平等競爭。這其實就牽涉到一個老問題,即國有經濟成分的布局調整問題。這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但我們看到的基本事實是,隨著開放的深入,思想的解放,開放的經濟領域越來越廣闊,市場的競爭性是在不斷地加強而不是減弱。 另外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在競爭性領域仍然保留大量的政府企業,那么,這些政府企業通過借助于政府部門的幫助而獲得市場力量的行為,是不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如果《反壟斷法》不能夠制止這類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其對市場運行效率的促進作用就大大地打了一個折扣。 此外,對大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豁免也使這部被人們寄予厚望的法律對市場效率促進的作用深受影響。如對我們出口企業的價格協調行為的豁免,出口企業之間針對外國貿易伙伴的價格聯盟就認為是有利于整個經濟體的效率與福利的,孰不知自由競爭是效率的源泉、是繁榮的基礎這一基本原理,并不會因為貿易伙伴是外國人而有所改變,價格聯盟只會引起長期競爭力的下降和貿易沖突與貿易制裁而已。國內競爭要反對價格聯盟,國際間的競爭同樣要反對價格的聯盟。 也許我們不應該苛求正在審議中的《反壟斷法》能夠超越我們的改革進程,能夠超越我們整個社會思想解放的進程,也不應該不切實際地希望依靠一部《反壟斷法》就能夠解決行政壟斷這樣的問題。這部《反壟斷法》也許只能夠隨著改革和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其他相關法律的修訂而不斷地加以揚棄和完善。(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比較政治經濟研究中心教師)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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