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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安:對民間資本投資大學問題的思考和建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8:10 新浪財經
黃少安,1962年生于湖南。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著名青年經濟學家,主要研究產權理論和制度經濟學。山東大學產權研究所和經濟研究院(中心)創始人,F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中心)院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西北大學、浙江大學等學校兼職教授。 5月14日-5月20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黃少安。----編者按 對民間資本投資大學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5月17日 星期四 黃少安 在法律上對民辦高校早有認定。1998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在《總則》第六條中明確規定:“國家規定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也就是說,非國有資本投資辦大學,在我國,1998年就有了法律的認可。 從實踐看,雖然民辦高校在緩解高等教育投資不足、擴大大學招生等方面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是,卻遠遠沒有我們所期待的那樣,對國立大學的改革和水平提高產生了促進作用,也沒有形成對國立大學的任何競爭。當然更加不可能出現像美國、英國那樣高質量的私立大學。 在我國,改革以來,許多領域打破國家壟斷、引入民間資本后,都形成了良性的競爭機制,國有、私人和混合所有的企業的競爭力都在競爭中提高,消費者都從中受益。但是,有幾個領域,私人或民間資本介入以后,遠遠不像人們期待的那樣,最典型的有:民辦大學和民辦醫院。絕大多數民辦醫院或診所成了坑蒙拐騙的代名詞,盡管國立醫院弊端多多,民辦醫院卻根本沒有對國立醫院形成競爭。民辦大學就是師資水平低、教學設施差、教學質量低的代名詞。學生是因為分數太低、無法上國立大學才勉強進民辦大學。民辦大學之間的惡性競爭倒是如火如荼。 一些辦學者本身指導思想就有偏差,唯利是圖,再加上國家在實施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過程中對辦學者的限制或準入門檻太低,致使一些本身沒有實力、僅以辦學為贏利手段的投資者在辦學過程中無力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導致部分民辦高校設施陳舊,條件特差,無力吸引優秀師資隊伍,影響了民辦高校在社會上的形象。 我們認為,從中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與其鼓勵民間資本獨立辦大學,不如鼓勵這些資本投資到現有的一部分國立大學。 當然,法律上仍然允許、但是不鼓勵私人資本另外新建大學。建議把211工程和985工程以外的大學(特殊專業的可以除外)全部劃為“民間資本可以進入的大學”行列。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大學,也可以選擇少量的試點。 因為,我國現在的國立大學發展主要是兩個約束:一是體制,二是經費。而且單一國立的大學太多,就像原來國有企業數量太多、太分散、辦不好一樣。通過合適的方式讓民間資本進入現有國立大學,可以較大程度上解決體制和經費問題。 民間資本投入高等教育的基本模式可以有兩種: 第一種是間接進入模式,即設立某種形式的教育基金,當然這種教育基金的具體組成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類同于其他投資基金,它募集社會資金,由專業人員管理和運營,對高等院校進行投資,收取固定的不太高的回報,并且以適當的形式參與學校的管理和重大問題的決策。這種模式的特點: 1,可以吸納社會各種主體大小額度不同的資本投資于大學,另外,由于基金管理機構的引入,對投資者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投資風險。 2,對于高校而言,存在為了吸引投資相互之間進行競爭的激勵作用,資金將流向辦學效率高、市場聲譽好的大學。 3,對于現有大學的現行管理體制的沖擊不直接、強度不大。 4,更主要的是: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投資欲望和投資回報,又能保證大學的辦學質量。 這種模式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規范教育基金機構的產生和運作。 第二種是直接進入模式,即民間資本直接投資高等學校,把部分現有國立大學改造為包括國家在內的多元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的大學,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按出資比例組成董事會,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決定學校管理層,進行重大問題的決策。還可以引入社會賢達,成立類似監事會性質的機構。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 1,有利于大學更直接地吸引民間資本,更快地解決高校發展中資金不足的問題。 2,對于投資者而言,更具有競爭性。 3,對現有大學的管理體制和治理結構產生直接沖擊,可能會加速高校的體制創新,有利于優化高校的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 4,同樣,更主要的是: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投資欲望和投資回報,又能保證大學的辦學質量。 這種模式,最需要關注的就是:如何看待國立大學現行體制?要不要改革?怕不怕改革?怎么改革? 當然,上述任何一種模式的實施,都還需要相應的具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以及實施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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